合同管理制定制度的政策依據
為規范公司各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控制風險,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制定合同管理制定制度。以下是合同管理制定制度的政策依據范文,供閱讀參考!
合同管理制定制度的政策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某公司及下屬關聯企業(以下合稱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公司各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控制風險,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公司為一方主體的各種類型的合同、協議,及以公司名義做出的擔保、授權、招標、聲明、承諾、證明等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企業的全體部門及人員。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法務部為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法務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該制度的執行;
(二)依據本辦法審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接受各部門有關合同的法律咨詢;
(六)處理合同糾紛;
(七)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記臺帳,指導合同檔案保管。
第六條 主管部門負責合同具體操作,是合同的承辦部門。合同承辦部門指定一人為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進行評估與選擇;
(二)根據本辦法選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落實合同商務條款和風險防范機制;
(四)協調處理合同審批、簽訂、履行、糾紛等相關事宜;
(五)負責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檔案移交工作。
第七條 財務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合同的財務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財稅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項是否符合公司資金計劃;
(三)對合同的涉稅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措施。
第三章 合同起草
第八條 合同內容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必要時可請法務部門予以協助。重大或復雜合同,可由法務部門起草。
第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選用合同文本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選擇,順序在先的合同文本優先適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簽署過的并經法務部核準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業協會推廣使用并經法務部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條 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談判中能占據優勢,除壟斷部門或特殊行業的企業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則上應選擇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先行對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調查和審查:
(一)合同主體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其登記內容與合同內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代辦、代簽合同的,應由代理人取得授權委托書;
(四)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及良好的履約信用;
第十二條 涉及重大事項的合同,如并購、資產重組等,承辦部門可請法務部門、財務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就合同相對方及合同涉及事項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對于涉外合同,原則上應用中文表述,且應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受中國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合同相對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應約定以中文版為準。如合同內容是在國外履行的,經公司特別批準,可用外文版,但仍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起草后的合同至少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則法務部門或財務部門有權要求合同承辦部門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對方具有簽約資格;
(二)文字應不存在表述混亂、邏輯不清、語法錯誤等現象;
(三)合同商務內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領導同意。
第四章 合同審核
第十五條 起草后的合同首先應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通過,然后同時發送/送交財務部門、法務部門審核;如合同涉及資金收付的,應先經財務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各部門的審核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工作日,特別重大或復雜的合同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相對方的溝通、洽談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部門欲在預期時間得到審核結果,應自行提前安排送審。如合同事項緊急,應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親自發起,各部門應配合提前完成審核。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合同內容:
(一)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財稅法規和公司財務規定;
(二)合同支付條款是否符合公司資金安排。
第十九條 法務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合同內容: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嚴密、準確;
(三)合同風險是否能規避或降低;
(四)合同違約條款能否滿足公司要求;
(五)相關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第二十條 經財務部門、法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盡量按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如需要審核部門進行條款釋義、合同談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審核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核對最終簽署的合同文本與經審批通過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履行、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應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辦部門或合同履行責任人發現合同相對方有經營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或其他違約可能情形的,應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及法務部門報告,由法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拿出解決方案,報公司決策。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實際履行確有困難的,應向本部門負責人及法務部門報告,由法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方案,報公司決策。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由合同承辦部門會同財務部門與合同相對方對帳一次。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署后,對合同的任何變更或解除,承辦人須向原審批部門報批。在經合同變更或解除審批程序前,任何人不得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變更或解除合同。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以書面方式確認。
第六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應盡量約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協商、調解達成一致的,應形成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前應當送法務部門審查。協商、調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糾紛情況及時報告,并協助法務部門做好仲裁或訴訟的證據收集工作。如法務部門認為需要借助外部律師協助處理爭議,經公司批準執行。
第七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將已簽訂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財務部門、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存檔,以備查詢。法務部門留存已簽署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以協助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 法務部門應建立合同登記臺賬。合同臺賬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名稱、編號、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對方、承辦人、履行情況及備注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編號規則,由法務部門根據公司實際需要擬定。
第三十二條 凡接觸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員工均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經公司批準,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員工未經合同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閱、復印、掃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 獎勵與罰則
第三十三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糾紛處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對公司造成損失的,予以相應的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起草、報批和簽訂合同的;
(二)簽訂存在重大缺陷或無效的合同的;
(三)承辦人、審核人員因疏忽未審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丟失合同文本、相關法律文件和證據的;
(五)發生糾紛或出現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況后,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的;
(六)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取賄賂的;
(七)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本合同管理辦法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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