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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學校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我校合法權益、保護學 校利益和規避合同風險,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對外合同的簽訂工作,加強合同管理,制定中山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中山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審計處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審計處正當權益、保護審計處利益和規避合同風險,規范合作行為,確保合同履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山大學合同管理辦法》(中大財務〔2005〕28號)及學校的其它規定,并結合我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以中山大學審計處名義簽訂的經濟、工程、科學研究、人事等所有合同。
第三條
除歸口學校各業務部門簽訂的'合同外,審計處日常發生的期限短(2年以內)、金額小(10萬元以下)且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經濟合同,經處務會討論通過后,經處長簽署或經處長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署后方可加蓋審計處印章簽訂。2年以上、10萬元以上的合同,經處務會討論通過后,經處長簽署或經處長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署后上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加蓋中山大學印章簽訂。
第四條
屬于學校招投標管理規定需要進行招標采購或上網競價采購的項目,按照學校規定,在通過招標采購或上網競價采購方式后報學校簽訂合同。
第五條
對外合同一經簽訂,審計處應及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合同他方出現違約情形將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及時向學校財務與國資管理處作出書面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將可能產生的損失降至最低。
第六條
合同的履行和其它有關事項,依據學校相關業務部門公示的規章制度為準。
第七條
合同檔案由審計處指定專人按照學校相應類別的檔案管理實施細則進行分類、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審計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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