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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自由原則
法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釋義:本條是對自愿原則的規定。
一、根據合同法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有權選擇合同的相對方,有權決定合同的內容,有權選擇訂立合同的方式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
二、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本條規定的原則是一般原則,不宜于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自由原則進行限制的法律規范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四、本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樣規定,既體現了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合同,又明確了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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