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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內容、原則和訂立程序
(1)關于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時期、不同企業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過去,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的生產計劃、財務計劃與發展計劃的各項指標;
<2>企業行政方面為實現各種計劃所必須解決的問題以及為實現計劃應當采取的技術組織措施;
<3>有關勞動競賽中如何組織職工改進技術、提高技術的問題;
<4>有關貫徹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和獎勵制度的問題;
<5>有關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安全衛生狀況的問題,確定如何使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基金以及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與計劃;
<6>有關鞏固勞動紀律的問題,制定本企業的廠規,確定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制裁的措施和制度;
<7>有關職工技術培訓的各種制度,舉辦技術培訓班、技工學校等促進職工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的措施;
<8>有關提高職工生活水平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具體措施,以及實施勞動保險的辦法。但就現階段我國各企業實行的集體合同,特別是三資企業的集體合同,其內容是勞動報酬、工作時間長短、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規定。
(2)訂立集體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訂立集體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有這樣,集體合同才能既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以能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切實履行。
<3>結合實際原則,訂立集體合同必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集體合同。
(3)為了使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訂立集體合同應遵循以下程序:
<1>制度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2>組織全體職工認真討論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草案制定出來以后,應組織企業行政和全體職工或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對集體合同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和補充,使集體合同充分反映企業行政和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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