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必知的法律常識
合同簽訂不是隨隨便便簽個名字就可以解決的,那些條款如果你不細看,以后有你吃虧的。為了讓大家少吃虧,小編分享簽訂合同必知的法律常識,簽訂合同簽先了解下吧。簽訂合同必知的法律常識
一、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61條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未在書面合同上簽字,
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嗎?
不一定。
《合同法》第36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37條規定,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約方,
不履約怎么辦?
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65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約定先履行債務的一方,
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不一定。
《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69條規定,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
債權人一定要同意嗎?
不一定。
《合同法》第71條規定,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六、合同沒有訂立,
但一方因此遭受損失,
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一定條件下可以。
《合同法》第42條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七、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
怎么辦?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51條規定,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
第152條規定,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八、通過一個合同購買幾件物品,
其中一件有問題時,
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第165條規定,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質量不合格的物品影響到其他物品的價值的,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九、 什么是承攬合同?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十、承攬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輔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須要經定作人同意。
《合同法》第253條規定,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條規定,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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