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勞動爭議訴訟費的規定
勞動法中關于勞動爭議訴訟費是如何規定?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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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訴,其他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的時間,必須是勞動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否則不予受理。(5)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面,這是由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范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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