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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程序細則
今天,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了一份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程序細則,供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借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程序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活動,保證辦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出租方與承租方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證明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
第五條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由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第六條 出租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或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所有者)、承租方(承租經營者)為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的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方
1.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件;
2.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批準文件和有關材料,集體所有制企業需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3.租賃前的企業資產審計評估報告;
4.經過招標投標的,需提交承租方的中標證明;
5.企業租賃經營合同;
6.其他有關材料。
(二)承租方
1.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企業承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全員承租代表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全員承租),合伙協議和授權委托書及合伙代表本人身份證件(合伙承租),本人身份證件(個人承租),代為申請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件;
2.承租經營者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出租方要求的廠長(經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3.擔保書和抵押物的所有權憑證,抵押物系共有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4.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合同的生效日期;
2.標的;
3.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4.租賃期內經營總目標及年度經營目標;
5.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6.承租方的收益及企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7.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
8.雙方的權利、義務;
9.租賃期滿后資產的返還和驗收;
10.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1.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
12.經濟擔保及風險基金;
13.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
(二)申請公證事項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范圍;
(三)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四)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基本齊全。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第十條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應在本細則第七條所列材料基本齊全后的七日內作出。
第十一條 公證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實行租賃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經過招標投標的,招標投標情況、
(三)合同簽訂情況;
(四)承租方經營實施方案;
(五)公證費的負擔及支付方式;
(六)公證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辦理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公證員除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還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本細則第七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屬實;
(二)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準確;
(三)租金確定的依據;
(四)擔保能力。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
(一)出租方、承租方符合規定的出租、承租條件;
(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第十四條 非工業企業的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公證,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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