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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

        時間:2024-07-26 13:25:51 偲穎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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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

          資料1: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及其限制的規定。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對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于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有如下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換句話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于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間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在此,我們可以回顧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的規定:“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對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慮了兩個問題。一是將“交付”改為“權利轉移”。“交付”僅指實物的實際交付,并歸受贈占有。當然,贈與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是在贈與物交付時一并轉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存在。而權利轉移,則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贈與的財產尚未實際交付,但其所有權已移轉于受贈人;第二種情況是,贈與的財產已為受贈人占有,但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而“權利轉移”較之“交付”的含蓋性要寬,且更為確切,因此對草案作了這一修改。二是將“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改為“經過公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也難免有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有欠考慮的情況,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再說不慎重。為了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資料2: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懷孕兩個月。郭某父親乙與甲簽訂協議:“如把孩子順利生下來,就送十根金條給孩子。”當日乙把八根金條交給了甲。孩子順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撫養孩子,乙拒絕交付剩余的兩根金條,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條。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孩子為胎兒,不具備權利能力,故協議無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絕贈與

          C.八根金條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兩根金條未交付,故乙有權不交付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基于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甲、乙簽訂的協議為附條件的利益第三人協議。該協議的當事人是甲和乙,而非胎兒,胎兒僅為受益方。因此,該協議有效。

          選項B正確。甲、乙之間的協議為附條件的贈與協議,孩子已出生,說明條件成就,乙應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贈與義務,而不得拒絕贈與。

          選項C正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銷贈與的法定行為。

          因此,就已經交付的八根金條,乙不得要求退回。選項D錯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甲、乙簽訂的贈與協議為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協議,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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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

              資料1: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及其限制的規定。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對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于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有如下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換句話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于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間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在此,我們可以回顧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的規定:“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對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慮了兩個問題。一是將“交付”改為“權利轉移”。“交付”僅指實物的實際交付,并歸受贈占有。當然,贈與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是在贈與物交付時一并轉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存在。而權利轉移,則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贈與的財產尚未實際交付,但其所有權已移轉于受贈人;第二種情況是,贈與的財產已為受贈人占有,但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而“權利轉移”較之“交付”的含蓋性要寬,且更為確切,因此對草案作了這一修改。二是將“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改為“經過公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也難免有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有欠考慮的情況,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再說不慎重。為了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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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懷孕兩個月。郭某父親乙與甲簽訂協議:“如把孩子順利生下來,就送十根金條給孩子。”當日乙把八根金條交給了甲。孩子順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撫養孩子,乙拒絕交付剩余的兩根金條,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條。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孩子為胎兒,不具備權利能力,故協議無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絕贈與

              C.八根金條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兩根金條未交付,故乙有權不交付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基于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甲、乙簽訂的協議為附條件的利益第三人協議。該協議的當事人是甲和乙,而非胎兒,胎兒僅為受益方。因此,該協議有效。

              選項B正確。甲、乙之間的協議為附條件的贈與協議,孩子已出生,說明條件成就,乙應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贈與義務,而不得拒絕贈與。

              選項C正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銷贈與的法定行為。

              因此,就已經交付的八根金條,乙不得要求退回。選項D錯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甲、乙簽訂的贈與協議為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協議,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