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特征與義務
行紀合同是什么意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托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托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系中,甲為委托人,乙為行紀人。 我國改革開放前受計劃經濟的限制,行紀業很不發達,只有一些國營和集體的信托商店、舊貨寄售商店和貿易貨棧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業務。改革開放后,全國各地相繼恢復和新建許多貿易信托、行紀等機構,包括房地產中介機構獨家銷售公司等。由于行紀人往往是在一定領域內從事專門性行紀活動,比較了解行情,熟悉業務和供求關系,且手段簡便、靈活,可以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務,對擴大商品流通,促進貿易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行紀合同的特征
(l)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的事務。行紀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而是以自己的名義來為委托人辦理物品買賣,以及其他委托事務,并對自己的行為直接負責,這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所在。(2)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行紀人雖然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但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 (3)行紀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委托人應向行紀人的經貿活動支付一定手續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托物的義務。如果因委托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托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于行紀結果,委托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并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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