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管合同法律特征和種類
1、保管合同概念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它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為。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人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應以無償為原則,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為保管而給付報酬,此時保管合同為有償合同,在此時,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管合同僅以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何種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
保管合同訂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獲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力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保管人的.保管行為,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保管寄存人的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保管合同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3、保管合同種類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處,并于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與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較,消費保管合同以下3個特點:
第一,保管物為種類物,并且一般是貨幣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權按照約定轉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內對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還保管物時,可以用相同品質、種類、數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規定,主要在于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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