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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時間:2022-06-25 15:59:49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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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一:法律原文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七章是專門對合同違約行為的規定,F附上法條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二:何種情形可以免除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上述定義采取了折衷說,也有人認為系采客觀說。具體而言,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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