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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游合同法規

        時間:2020-10-31 11:17:4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旅游合同法規

          旅游合同法規一:

        旅游合同法規

          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制定 。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國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游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________,結束時間_______ ,共_____天_____夜。

          第二十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__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_______元/人

          合計:________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保 險 費: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旅行社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應承擔的責任
        旅行社取消出團 應承擔的責任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_____省 _____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旅游合同法規二:

          《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經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規劃與旅游資源開發保護

          第三章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四章旅游產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一節旅游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注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從其規定。從事漂流、攀巖、狩獵、探險、蹦極等特殊項目的旅游經營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旅游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經營,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旅游飯店、旅游景區(點)和服務標準推選標準化等級評定管理制度和定復核制度;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提供服務。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游經營許可證;

          (二)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三)偽造冒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注冊商標和質量認證標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稱;

          (四)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或者發布虛假廣告;

          (五)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提供服務;

          (六)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游項目;(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局面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旅游合同,要以參照旅游行業協會推薦的旅游合同范本;旅游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與旅行社特別約定。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將已經訂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購物,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協助旅游者退換。旅行社和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違反約定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減少旅游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應當返還相應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六條在旅游景區(點)不得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三十七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衛生管理的規定,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保證完好有效。

          第二節旅游從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餐館、旅游景區(點)、旅游商場的管理、服務人員和導游、車船駕馭等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遵守職業道德。國家規定旅游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買賣、轉借。

          第三十九條導游人員應當在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旅行社從業、從事導游活動應當由所在單位委派,并佩戴導游證。禁止無導游證的人員從事導游活動。第四十條車船駕馭人員從事旅游運輸,應當按照旅行社約定的旅游線路和標準進行服務,服從導游人員的安排。第四十一條旅游從業人員應當舉止文明、語言規范、服務質量符合標準。旅游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變更約定的接待計劃或者中止旅游服務活動;

          (二)私自組織接待旅游團隊;

          (三)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向旅游經營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六)歧視、刁難或者侮辱、謾罵旅游者;(七)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旅游安全

          第五章旅游者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服務項目和方式;

          (三)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或者慣例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收費服務;

          (五)人身、財產安全獲得保障;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

          (三)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

          (四)遵守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第四十九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旅游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行業協會投訴;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

          (四)旅游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勞動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律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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