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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內涵

        時間:2023-01-07 09:20:01 羨儀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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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內涵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即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統治階級)在此領域所行政策進行集中反映,因而有貫徹合同法始終的效力的根本原理與準則。那么,哪些法律原理與準則才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內涵,供大家參考。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內涵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內涵

          法律原則指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法制活動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它是儲存于法律規定中的價值準則,不是法律規定本身,不直接涵攝案件事實,須被法律規定或法條承載。但這種承載并非明白無誤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則的確定方式,但多數法律原則必須從法律規定中借助整體類推或回歸立法理由的辦法推求出來。那些貫穿于某一類法中的最高層次的共同性價值準則,可稱為該類法律的基本原則。具體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中的價值準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合同法基本原則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就應該能與整個合同法的內容和功能結合起來,既要適用于整個合同法規范,又能體現出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既不能將其他法律、特別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那樣便體現不出其特殊性,同時,也不能將適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體法律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此便喪失了其價值承載功能。

          學者們有的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是宏觀調上的自愿原則、平等互利、協商一致三項。有人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同自由和自愿、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情勢變更以及過錯責任五項。另有人將合同法中公平、平等及守法合而為一,并稱為合同公正原則,從而認為我國合同法基本原則應為合同自由、合同公正和誠實信用三項。筆者認為,這些關于原則的歸納各有其理,但其中有些并不合基本原則應有貫徹始終的效力的要求,情勢變更與過錯責任兩項。筆者認為,若能以合同自由、合同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四項原則來概括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乎情理的。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合同自由原則即契約自由,一直都是各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的內涵是豐富的,包括是否訂立合同的權利、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合同內容合意確定權、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權、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確立權,直至涉外合同中法律適用選擇權等。甚至還包括合同效力會因有違合同自由原則而遭到合同無效等制度的糾正。因此,合同自由應是合同法當然的基本原則。但在我國,此原則卻頗受爭議,即使接受也多有保留。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睋艘幎,合同自由原則便成了合同自愿原則了。但很明顯,合同自愿的范圍相當狹窄,以該法第4條條文本身而論,其內容只相當于合同自由的一項而已。再則,自愿原則也沒有自由原則深刻。自愿原則就不包括自由原則的實質精神—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產生相當法律效力的私法自治思想。但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對此已作出了規定,那就是《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薄耙婪ǔ闪⒌暮贤芊杀Wo!倍贤闪⒓礊楫斒氯诉_成合意。再次,我國目前合同自由觀念并未得到很好的確立,非法干預合同,尤其是非法行政干預社會實際生活中并不鮮見,即合同自由原則在實際實施中很是不足。故從提高合同自由意識上考慮,也以合同自由原則比較好。至于有人認為以合同自愿為稱,有利于對此作出合理的限制,則是多慮了。因為自由本來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合理限制的。質言之,以合同自由稱呼此項原則更合理。

          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方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边@便是我國《合同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曾是民法上的單一的原則,即使隨經濟的發展,基本原則多元化,顯赫之地位并未改變,被稱為“帝王條款”或“帝王規則”。誠實信用即英文之Good Faith,它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當為對方當事人承擔善意、誠實、信用的責任,保證不向對方做欺詐性行為。顯然,我國《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是與此相合的。所以,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事實上,人們常將誠實的信用歸人公理性原則一類。

          合同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這兩條被視為對平等、公平的規定。筆者認為,平等與公平當然是合同法的原則。平等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當然也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合同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我國《合同法》第2條即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理所當然,平等是我國合同法的指導準則之一,而公平是法律所應具有的功能目標。因為公平是人類活動的準則與評判標準之一,結果公平的獲得更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動力,它是應然的法律功能,是法律的應然,是善法所應有的原則。但如果對公平稍作分析,我們就可以將之分為兩種:一種是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即當事人之間合同權利義務的公平合理。它強調各方權利義務的等價性與合同義務與風險的合理分配。這大體上相當于《合同法》第5條的規定。另一種是形式意義上的公平,即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是平等的,它強調各方當事人的平等性,這就相當于《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顯然,實質意義的公平以形式意義的公平為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平等應歸入公平原則,因為平等是公平的必然要求與應有之義。所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3、5條所規定的兩項原則是可以合并為公平原則一項的。這種意義上的合同公平原則在內涵及外延上相當于以前的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以上所講的合同公平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但從社會學角度講,合同公平還應包括合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公平,即合同的社會公平。要獲得這種更廣泛意義上的公平,就要求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受到一些合同的限制。這就是我國《合同法》第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益。”對此條文,應可以直接表述為“公序良俗”,應該說,以公序良俗四字概括歸納,雖然不太合乎我國法律習慣,但合乎國際習慣,合乎法律語言對精練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它不影響人們對此問題的理解,因為顧名思義,人們也知道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所以,筆者認為應將之稱為公序良俗原則。這樣稱呼還可以省去以第7條的內容為名稱的長名而產生的累贅。另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則,據上文的理解,似也可并入合同公平原則之中,但是,從內容看,前者是一種廣泛的道德要求,而上文已論及的公平與誠實信用都屬于道德要求,它們只是公序良俗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看,將合同公平與誠實信用并入公序良俗才是合理的,而將公序良俗并入公平原則的范疇的位階上發生了顛倒次序的錯誤。所以,筆者認為,鑒于合同公平與誠實信用兩原則已為多數人所公認,將之并入以示其重要與特殊,而保留公序良俗以表示除此二者之外的公德及公益要求。

          法學領域術語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種類

          一、平等、自愿原則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三、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5項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理解平等原則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個要點是平等原則的范圍。在一個合同當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要求平等,不是說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的關系平等,也不是說這個當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是否平等。社會生活中的一些當事人,例如在政治領域一般來說是不平等的,可一旦加入了一個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當事人之一,他和對方就是平等的。因此,平等原則的范圍僅限于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第二個要點是指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含義就是說,要平等相待,不能夠強迫對方,更不能夠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這里的平等并不是指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實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主要表現在談判、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時應該和對方平起平坐,共同協商。

          2、自愿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自愿原則是“私法自治”的精髓!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主要表現在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3、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崩斫夤皆瓌t需要注意兩個要點:

          第一個要點是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是指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在一個合同關系上是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可以用公平原則去管的。公平原則適用范圍很窄,限于同一個合同關系上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第二個要點是公平原則的作用。公平原則的作用是用來衡量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確定的權利與義務要符合公平。公平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利害關系上大體平衡。如果說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風險、損失、虧損,而讓另一方當事人去承擔風險、損失、虧損,卻不享有權利,這就造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嚴重不平衡。公平原則是從正面提出要求當事人簽訂每一個合同的時候都要符合公平原則,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平衡。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誠實信用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與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系合同法的最高指導原則,也被稱為“帝王原則”,絕大部分的糾紛都是因違反誠信原則而產生的。

          5、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按照該條規定,如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而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而形成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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