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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企業延期續簽勞動合同導致索賠
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單位都會通知職工本人續簽,而如果用人單位合同續簽通知未及時傳達到員工本人很可能會面臨賠償的境遇,對于未簽合同期間的工資還得支付雙倍的標準。
案例:單位續簽通知不到位導致賠償
張先生系外來從業人員,自2007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廠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現不錯,所以從普通工人被提拔為生產線主管,雙方簽訂了一份從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底單位通過廣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員工進行合同續簽,由于當時張先生未在單位,所以未能續簽勞動合同。元旦放假過后,張某回到單位,繼續從事原來工作,照常上班。直到2013年4月15日,單位發現張先生的勞動合同還沒有續簽,后人事部門找到張先生,要求與其續簽三年的勞動合同,而張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天后單位回復張先生因為其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不同意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張某拒絕簽署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單位在2013年4月30日以張先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張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最終裁決:1、單位支付自2013年2月1日到2013年4月15日的雙倍工資;2、單位支付自2008年1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對應的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
續簽合同4大焦點問題
1.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具備怎樣的要件?
專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規定的其它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張某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且也不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2.用人單位續簽通知未告知到本人,致使合同到期未簽是否該承擔相應責任?
專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原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義務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應根據不同情形處理。《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用人單位首先應承擔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向勞動者承擔支付每月二倍工資的責任。
3.單位以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終止勞動關系是否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專家:如果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須視情形處理。第一種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張某的情況屬于第二種情形!秳趧雍贤ā纷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故張某的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4.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支付雙倍工資?
專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的工資,直至補簽完成書面勞動合同時為止,但二倍工資的支付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或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因勞動者原因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做好書面通知并及時保留固定證據,及時作出應對處理。對勞動者而言,應充分了解自身的勞動權利,如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及時主張二倍工資。另一方面,在勞動合同續簽時,勞動者應謹慎對待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件,依法合理提出變更協商要求,并及時根據用人單位的反饋做出應對,以免造成因勞動者自身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而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后果。
專家解讀:勞動合同到期前單位有義務通知員工續簽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和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單位違反該規定的,應支付雙倍工資,該規定,不僅適用于單位的新進員工,同樣適用于合同到期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
本案中張某合同到期前,單位應及時通知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雖然單位強調通過廣播通知了大家,但由于張某并未在單位,因此造成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簽的責任應由單位承擔。又因為雙方對于勞動合同可以進行一個月的磋商期限,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從2013年2月1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1月1日開始計算。另外,因為單位已經在2013年4月15日將合同交給張某簽署,因為張某的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簽署,所以雙倍工資的截止日期為4月15日,而不是最后終止勞動關系的4月30日。
本案存在較大爭議的是由于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期限協商不成,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能否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呢?首先,如果單位在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將三年期的勞動合同交給張某,張某因為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而不愿意簽訂,那么單位可以在12月31日之前告知張某,因為張某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續簽,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那么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給張某。
而本案屬于單位未及時通知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張某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之后,雙方因勞動合同期限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該終止情形并非源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不續簽,所以單位需要支付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因為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是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的新規定,所以補償年限僅從2008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從實際入職的2007年起算。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應積極準備續簽工作,一旦在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再因為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不能續簽,而最終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很可能要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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