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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時間:2022-11-28 08:44:49 尚民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1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相關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關系的實質,也是勞動合同成立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必備條件。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勞動合同主體。勞動合同主體,即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包括企業名稱和勞動者姓名及其基本情況。企業一方除名稱外,還有經營地、法定代表人等;勞動者一方除姓名外,還有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

          (2) 勞動合同客體。勞動合同客體,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是企業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直接體現,也是產生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3) 勞動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合同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承擔勞動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法定條款和協商條款。法定條款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協商條款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或未作明確規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的條款。在一份勞動合同中,法定條款是不可缺少的內容。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有以下內容:

          (4)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即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它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勞動合同制度發揮功能的內部條件,也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和判定勞動合同效力的依據。根據《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下述三種類型: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固定的,如半年、一年、三年等等。

          (b)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起始時間而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不固定的。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把完成某一項工作或工程約定為勞動合同有效時間。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此項工作或工程結束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這種勞動合同表面上看沒有明確的期限,但實際上屬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因為任何一項工作或工程,都不可能是永恒的,都有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由于人們難以確定具體的日期,才訂立這種形式的勞動合同。

          (5)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是對勞動者設定的履行義務的條款。工作內容包括員工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限內從事勞動的崗位(工種)、所擔任的職務,員工在約定崗位(工種),職務上應當完成的生產和工作任務,達到的數量、質量標準。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員工履行勞動義務的必備條件,也是對員工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包括勞動設施、工具、設備、安全防護措施等。

          (7)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同時,它又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標準、工資支付和支付日期等。

          (8)勞動紀律。勞動紀律也稱為廠規廠紀,是指員工在生產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行為規則。勞動紀律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完成工作任務的保證條件,是規范員工勞動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員工必須履行的.義務。勞動紀律主要包括工作時間紀律、崗位紀律、協作紀律、安全生產紀律、保密紀律等。勞動合同中勞動紀律的內容一般不必作祥細約定,只作原則約定勞動者一方應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具體的紀律規范由企業在勞動規章中規定。

          (9)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指通過一定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解除尚未到期勞動合同的條件,它是當事人雙方商定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外,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以及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法律上承擔的后果。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司法責任。勞動合同中規定這一內容,體現了勞動權利義務公平、對等原則。它可以促進并保證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切實履行勞動合同,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上述法定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協商條款。協商條款分為必要條件和補充條件兩種情況。必要條件是指無論法律法規是否作出規定,勞動合同中除必備條款外仍需約定的條款,若缺少它勞動合同不能成立或難以履行,如員工的工作性質等。補充條件是指對于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不發生根本影響的條款,但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條款。如試用期、員工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接受用人單位培訓后的服務期、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提供居住條件及居住期限、雙方利益沖突等。勞動合同中約定協商條款,不管是必要條件還是補充條件,都必須合法并協商一致。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賴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趪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蹌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芤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荼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限的約定不得超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2

          一、關于立法宗旨

          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關于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四、關于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與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ǘ﹦趧诱叩男彰、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

         。ㄋ模┕ぷ鲀热莺凸ぷ鞯攸c;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趧訄蟪;

         。ㄆ撸┥鐣kU;

         。ò耍﹦趧颖Wo、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五、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六、關于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不符合錄用條件、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關于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八、關于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ㄋ模┯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伞⑿姓ㄒ幰幎▌趧诱呖梢越獬齽趧雍贤钠渌樾巍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九、關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騽趧诱哌^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關于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ㄒ唬┮勒掌髽I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ǘ┥a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ㄈ┢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ㄋ模┢渌騽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ㄒ唬┡c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十一、關于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十二、關于工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十三、關于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绦袊覄趧訕藴,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ǘ└嬷慌汕矂趧诱叩墓ぷ饕蠛蛣趧訄蟪辏

         。ㄈ┲Ц都影噘M、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ㄋ模⿲υ趰彵慌汕矂趧诱哌M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ㄎ澹┻B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十四、關于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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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萌藛挝慌c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ㄈ﹦趧张汕矄挝缓陀霉挝蛔袷貏趧张汕灿嘘P規定的情況;

         。ㄋ模┯萌藛挝蛔袷貒谊P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ㄎ澹┯萌藛挝恢Ц秳趧雍贤s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十五、關于勞動者的權利救濟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十六、關于過渡期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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