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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時間:2020-10-30 16:30:05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則需要解除,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是其內容講解,歡迎閱讀。

        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在一些農村,有些村委會隨意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后,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二、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六、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注意事項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確;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5、“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6、“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臺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7、“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8、“承包地附著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承包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根據土地承包原則和這一條的規定以及各地實踐,土地承包一般應當遵循下述程序:

          一是選舉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一般由村黨支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和一定數量的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選舉產生,成員候選人的具體推選辦法,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農民群眾的意見確定。

          二是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產生后,主要任務就是擬訂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應當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予以公布,使全體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違背法律法規,不能以村規民約代替法律規定。

          三是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時間,應當召開本集體經濟經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四是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規定的原則、方法和要求,將土地承包到每一個農戶家庭。

          五是簽訂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完成整個承包工作。承包的具體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組承擔,但簽訂合同的應當是發包主,通常是集體經濟經織。發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員會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農戶戶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主各一份,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附本。

          拓展閱讀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

          一、土地租賃期限有哪些規定?

          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和租賃的,且其對相關租賃期限也提出了一定的規定。

          第一種情況土地租賃最長可達七十年。

          需要說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這種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強,法律要求嚴格。

          第二種情況土地出租最長可達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土地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農村土地出租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嗎?

          處理該問題主要有兩種辦法:第一種辦法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別法,應當適用其規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第二種辦法是:應當執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所以除特別主體以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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