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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

        時間:2022-06-30 14:41:28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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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

          這些年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也是時有發生,那么對于農民來說地承包合同起訴書怎么寫呢?下文是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范文,僅供參考。

        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

          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一

          上訴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村×××村民組。

          被上訴人:××縣××鄉×××村×××村民組

          負責人:×××,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于1983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縣×××鎮(當時為×××鄉)×××村××ד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1998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將“南斗半”丘稻田發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小組關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為已經取得“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范圍,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為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錯誤的。

          上訴人是“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自1983年至今,上訴人一直持續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種。1998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發包時也沒有任何變動,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上訴人所在鄉進行拆并鄉鎮而遺失,導致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當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均未能發放。為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鎮經管站出具的書面材料。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顧現實的客觀情況,僅以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由,完全否認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資格,系錯誤的.認定本案事實。

          二、原審人民法院以沒有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為由不予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當中,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以來,上訴人一直作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發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為此,承包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義務的證明。上訴人認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當地都沒有實際拿到,如果說原審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將導致當地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都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目前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要求的書面形式僅只是一個證據效力問題。沒有書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內容,使得證據效力受到影響,但是并不意味著合同關系不存在。最終是否可以認定雙方的承包經營合同關系應由法院在進行審理后認定,而不是在起訴時審查。

          三、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具有可訴性是錯誤的。

          所謂可訴性,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自身法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尋求救濟!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因此,上訴人依法有權就土地承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顯錯誤,剝奪了上訴人通過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07)×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二

          原告: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鞍山市 xxxx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該村主任。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退出土地并賠償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原告是鞍山市千山區xxx村的村民,2006年1月1日原告與舊堡村民委員會簽訂了《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3.4畝,同時經東鞍山鎮舊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生效,并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上述土地卻一直被四被告強行占用至今。致使原告不能進行正常的耕種,嚴重影響原告的生產、生活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騰出所侵占的土地,并賠償經濟損失。

          此致

          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拓展閱讀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應明確的問題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發糾紛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由于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相對較低,一些農民不愿意種地,部分農村土地被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但外部承包合同比較容易發生糾紛。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農民又開始愿意種植土地,此時就出現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滿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迫于壓力只得要求與承包人解除合同。外部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有承包人違約引起的,也有因訂立合同未經民主程序引起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農村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要經過大部分村民同意,即要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決定。有的發包方以合同未經民主程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二)因承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實踐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兩種:

          1、承包人沒有按約定交付承包費,拖欠承包費。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予以減少,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后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

          2、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例如,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樓房,搞房地產經營。又如,某村將本村的一片果園承包給本村的一位農民經營,該農民見果園下面有沙子,賣沙子比搞果園經營賺錢,于是該農民在果園時挖沙賣沙,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方式,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

          (三)因發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實踐中,發包方違約的主要有:

          1、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自主權,如有些發包方強令承包方搞樣板田,種植農民不愿種植的作物,否則即將承包方自主種植的作物予以鏟除等。

          2、發包方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單方收回土地或將承包土地部分發包于第三人。有些村干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而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承包人則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就引起糾紛。

          3、強迫或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或侵犯婦女的合法承包權。

          4、沒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征地補償費問題而引發糾紛

          因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方不接受補償方案而引發糾紛。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因工業占地或其他項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就會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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