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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設備采購合同

        時間:2020-10-31 17:54:46 采購合同 我要投稿

        幼兒園設備采購合同

          幼兒園設備采購合同簽訂有那些條款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幼兒園設備采購合同,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幼兒園設備采購合同

          幼兒園設備采購合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買賣雙方就********幼兒園(以下簡稱項目學校)監控設施設備購置項目買賣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本合同。

          貨物內容: 第 一 條 標的、數量、價款

          編號 標的名稱

          規格 型號 功能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具體明細見《合同清單》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小寫:

          第 二 條 質量標準:出賣方提供的貨物符合行業標準。

          第 三 條 出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提供符合買受方要求的優質貨物;

          質量保證期為三年;在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現質量問題,出賣方應負責包修、包退、包換(消耗品除外),費用由出賣方負擔。

          第 四 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負責完好的送到項目學校,并確認

          品牌、型號接收。

          第 五 條 貨物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物包裝一并配齊送

          達項目學校。

          第 六 條 貨物損耗處理辦法:貨物到達項目學校驗收前,由出賣方承擔;驗收

          簽字后由買受方(即項目學校校長)承擔。

          第 七 條 交(提)貨方法、地點:出賣方提前48小時通知貨物接收項目學校

          負責人,并按時將貨物送達接收項目學校。

          第 八 條 運輸方法及到達站和費用負擔:汽車貨運,到站是*****項目學校,

          運費由出賣方負擔,雇傭搬運工和搬運費由出賣方承擔。

          第 九 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驗收單進行驗收,并在貨物到達當

          天由各項目學校清點并驗收,驗收合格后簽收。

          第 十 條 成套設備及軟件的安裝與調試:所有需要進行安裝與調試的設施設備

          及軟件,均由出賣方負責。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簽訂合同后10天內付50%,驗收合格后10

          天內付45%,質保金為5%(無質量問題一年后支付)。

          第十二條 售后服務:如遇設施設備出現故障,買受方應立即通知出賣方,出賣

          方負責人在4小時內給予回應,并在一日內到達現場排除設施設備故障。

          第十三條 合同的終止: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買方同意延長的期

          限內,履行其合同義務,買方有權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賣方違約造成合同的終止時,買方有權購買類似未交合同貨物的合同貨物,賣方應承擔購買類似合同貨物而超出的那部分費用。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如果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準時交貨(也未取得買方

          的同意),由此給買方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賣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支付辦法:遲交貨違約金每七天按合同總價的1%計算,不足七天者

          按七天計算,如延期交貨超過4個星期,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

          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買受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交貨時間:合同簽訂后二十個工作日內。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方

          出賣方(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買受方

          買受方(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拓展閱讀

          設備采購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1. 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因此應該對合同相對方企業的主體資格以及合同實際簽訂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審查)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

          因此我方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在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時,應注意企業參加年檢的情況,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與其簽訂的合同也將因為對方沒有主體資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業實踐中,合同相對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關業務人員作為代理人進行合同簽訂。因此我方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該對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第一,確認合同簽訂方不能為相對方的業務部門,如:業務部、銷售部等,應該由其上級的公司法人簽訂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應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并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確認,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缺乏主體合法資格而無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而使合同成為效力待定合同。 備注:對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時,應向對方索取《授權委托書》。

          2. 合同條款審核

          1) 設備的規格、型號、功能與價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應盡量明確所購買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設備的功能模塊,盡量避免使用過于模糊的產品質量標準,諸如“低壓配電柜GGD”,在情況允許下盡量在采購合同后附上技術協議,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約定“低壓配電柜GGD,詳細的參數標準請參見附件”,以避免糾紛。

          備注:在設備采購中,經常會出現對設備的隨機備件約定不明確的現象,諸如“供方提供隨機備件一套(含易損件及關鍵件),詳見供方的產品說明書”,這種規定顯然使我方對供方提供的備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處于被動。產品說明書是供方制定的,我方無法準備了解供方所提供備件的種類和數量。供方可能會出現通過抽調核心備件或減少相關備件降低成本,這樣即使我方將價格談得很低,但實際上供方仍可以通過對備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相關部件損壞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部件,又會再次向供方購買相關部件。總之,對于隨機備件的種類和數量的約定,盡量明確規定在技術協議中,防止供方通過抽調備件的手段來節約成本,損害我方利益。

          2) 關于預付款與定金的約定

          “定金條款”要慎用。大型設備采購合同中一般約定“預付款”條款,切忌與“定金”條款混淆。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合同中所謂的定金罰則。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我方如違約,則我方無權要回定金。如對方違約,將雙倍返還定金。關于預付款,法律上規定預付款為貨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違約,我方仍有權要回預付款,因為依據《合同法》第97條和《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方有權要回預付款。

          所謂定金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內(一般不超過20%,根據《擔保法》第91條及《擔保法解釋》第121條的規定:“定金的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因此,即使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也不能高于貨款的20%,否則我方有權要求將定金修改為“預付款”或者將定金金額修改為貨款的20%。

          另,關于定金條款的認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樣出現才會被認定為定金,否則將被認定為預付款。

          3)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的約定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主要是指涉及到產品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擔保問題,其中主要是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50條和151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也即賣方有義務保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張我方所買的產品或者貨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對方將不再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因此當出現法律糾紛時,雖然我方可依據合同法第150條的規定向賣方主張權利擔保,但是我方還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糾紛,產生了相應的訴訟成本和經濟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簽訂涉及產品專利或實用新型等知識產品的采購協議中,要在合同中明確注明權利擔保條款及如若發生第三方主張權利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時的違約責任。另外,建議公司的相關采購人員或者采購調研組在調研時也要著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是否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4) 關于質量條款、質保金的約定

          質量條款是設備采購合同中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到我公司購買的設備或產品能否滿足企業的需求。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設備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術協議;第二部分為質量保證條款。設備或產品的技術指標部分,前面已經論述。下面,重點就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及質保金方面進行闡述。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著重對合同的質量條款進行審查,以避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存在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為了防止質量瑕疵糾紛的發生,我們應當在合同中盡量明確產品的技術規格與指標,并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盡量明確、細化驗收的標準,防止出現諸如“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有關標準執行。”等模糊約定;對于大貴精設備,建議單獨制定詳細的“質量保證協議”(可與技術指標及參數等包含在技術協議中),以防止糾紛發生時,我方維權無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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