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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的知識點]“中國疆域”及相關問題
國家的基本特征是領土、人民和主權。地理教材,用不同章節講述國家的基本特征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由于一味地沿襲傳統表述的內容,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看來“中國的疆域”一節,要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必須摒棄陳舊的東西、依法編寫進新的內容。
“中國的疆域”具體內容涉及:中國的位置、面積大小、范圍特征及與周邊國家的關系。
一、領土、陸地面積
“疆域”的概念,指國家的領土,并著重于面積大小。這一認識是傳統的,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國家的領土是由幾個不同部分組成的,它包括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和水域、陸地和水域的底土以及陸地和水域的上空,即領陸、領水和領空。國家領土,首先是由其疆界以內的陸地組成,這就是領陸。它是國家領土組成的基礎部分,領水和領空附著于領陸。由此可見誤將“陸地面積”作為領土,忽視了領水和領空,雖是合乎傳統稱謂,但卻是錯誤的。
“領土”一詞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只有在必要時才可以使用。把一個法律名詞隨處亂用,不僅顯得不嚴肅,而且也會產生許多誤解。作為教材無需說明“領土”一詞用法,但正確使用還是應當的,這起碼顯示教材的嚴肅性。
領土是空間立體形態,而不是平面的概念;谶@種認識可知“領土”和“面積”這兩個詞不能并用,也不能混為一談。
將“疆域”、“領土”和“領陸”混為一談,相互代用,忽視其間的差別是不妥當的。把“我國的疆域”明確為“我國的領土”更好些,可以避免概念混淆。把“我國領土面積”改為“我國陸地面積”,這樣既明確,又概念清楚。
領土的空間立體形態,是指沿邊界上至高空,下至地層深處,是一種不規則的錐狀。由此可見,“領土的端點”是不存在的。
“國土”一詞十分寬泛。國土,既包括陸地國土,也包括海洋國土!吨袊y計年鑒》引用1984年農業部“農業資源區劃”資料,在自然狀況中載: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這一數據顯然是“陸地面積”數,然而卻冠以“國土面積”顯然不合適,當直接稱“陸地面積”。
領土是主權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而國土更著重海陸,含義也比較寬泛,尤其是“海洋國土”并不都有完全排他性主權(即領土的性質)。因此說,二者法律性質不同、空間形態不盡相同、表述的意義也有區別。
二、領;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內海(內水的一部分)如同陸地領土一樣,是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沿海國對其擁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權。領海也是國家領土在海中的延續,屬于國家領土的一部分。 1995年5月15日,我國政府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標志著該公約在我國生效。為此我們的地理教材也應從法律上明確:我國的內海和領海是我國領土的組成部分。
“我國的領海,是指海岸基線向海上延伸到12海里的海域”,“海岸基線”是過去的提法,現在應按《公約》修改為“領;”。1996年5月15日,我國政府正式頒布《中國政府關于領;的聲明》,同時還聲明將再行宣布其余領;。
“領;”是《公約》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是測算沿海國家領海寬度的起算線,也是沿海國家管轄海域寬度的起算線和基準線。此線的確定意義極其重大。領;以內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內海、港口、港灣、領峽以及其它位于領;以內的水域,叫內水。領海是位于領海基線以外,鄰接于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為12海里。內海和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屬嚴格意義上的海洋國土。
明確我國的內海和領海是我國領土的一部分,更正有關“領海”的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應適應今天的國際形勢,適時地引入“領;”的概念,闡明“海洋國土”的有關內容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三、海上鄰國
“隔海相望的國家”一詞是在人們傳統的不太重視海洋的情況下產生并沿用的。但實際上,西方的一些海洋國家在15世紀時,占據海洋已發展到了高峰,“共有物”的海洋秩序已為海洋分割所代替。20世紀60年代以后,大陸架的開發和對200海里海洋權的要求又一次引起了海洋秩序的深遠變化。海上相鄰和相向的國家,為了自身的利益,爭奪“海洋國土”但不少國家最終不得不尋求外交或法律途徑劃分雙方的海洋邊界,以停止無休止的爭奪。海洋邊界的確定,使原來隔海相望的國家,成了海上鄰國。同樣,海洋邊界暫未確定的國家,遲早也要劃定邊界,即使不劃定或尚未劃定海上邊界,也是海上鄰國。
我國與相鄰和相向的國家目前還沒有全部劃定海域邊界,但這并不是說黃海、東海、南海不存在邊界,也不是說這些海域是公海。我國所瀕臨的海域:黃海、東海、南海,也將為其周邊國家分割,同北海一樣。 北部灣海上邊界已由中越兩國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定,可見中越兩國不僅是陸上鄰國,也是海上鄰國。因此說“隔海相望”已是十分陳舊的詞語。在世界海洋早已開始重新分割的今天看來,“隔海相望”一詞很不合時宜,應改為“海上鄰國”。
四、“海洋國土”
渤海、黃海、東海、南海,除渤海為我國內海,其余3個海均與相鄰國共有!吨袊y計年鑒》中中國自然狀況,在國土欄目下標明海域面積為473萬平方千米。其實這473萬平方千米海域并非全是我國的,按有關海洋法律,約2/3屬我國的“海洋國土”,即我國“海洋國土”約300萬平方千米。
“海洋國土”中有內海、領海,也有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不同海域其法律上的權益是不相同的。廣義的“海洋國土”是沿海國管轄海域的總稱。
我國是一個海陸兼備的國家,除擁有960萬平方千米的陸地面積外,還擁有300萬平方千米的“海洋國土”。
在已進入充滿機遇與挑戰的海洋關系新領域,教材的編寫當具有海洋意識,體現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我國有關海洋法律和法規的精神,反映出我國的外交政策,使學生正確地了解海洋、感知海洋、關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