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范問題學術會議”期間,將漢民族共同語的正式名稱正式定為“普通話”,并同時定義其為“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把普通話的定義增補為“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這個定義從語音、詞匯、語法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普通話的標準。“普通話”一詞開始以明確的內涵被廣泛應用。
2016推廣普通話黑板報:普通話的定義
發布時間:2017-01-20
編輯:蓮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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