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常識
一、森林及其作用
森林是指在一定面積上,以喬木為主的森林植物群落,以及其它植物所構成的整體,它們彼此互相作用、互相依存,互相影響,構成一個復雜的森林生態系統。
構成森林的主要成分有林木、下木、幼苗幼樹、地被物、層外植物 。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
森林是人類寶貴的物資財富,是再生的自然資源,森林除了為人類提供木材和林副產品外,還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各種各樣的益處,森林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作用是:美化景觀,保護自然;凈化空氣,改造環境;提高水質,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發展農業;提供材料,發展經濟。
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的市區外,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森林火災指凡是失去人為控制的,在森林內自由蔓延和擴展,對森林、森林生態系統和人類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森林起火。林區起火還沒有了解清楚前,統稱火情。
森林火災根據被燒森林面積的大小分為四類:1、森林火警:指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災。2、一般森林火災:指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森林火災。3、重大森林火災:指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4、特大森林火災:指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是當今世界上最嚴重的災害之一,能使森林面積急劇下降,物種減少,也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極大危害與損失。給國民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造成社會秩序不穩定。
我國的森林防火方針是“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預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關鍵,消滅是被迫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預防工作搞好了,才能不發生火災或少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還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將火消滅。
三、森林防火組織機構
1、指揮機構。森林防火最高指揮機構是國務院領導下的森林防火部際聯席會議。在國家林業局設有森林防火辦公室。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林區的村應當設立森林防火組織,配備護林員。
2、撲火隊伍。全國重點火險單位應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其它重點火險單位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應建立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林區鄉鎮、村應建立群眾義務消防隊伍。
3、聯防組織。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共同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按照“自防為主,積極聯防、團結互助、保護森林”的原則,輪流值班,定期召開會議,總結經驗,互通情報,有了火情互相支援。
四、行政領導負責制。
森林防火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即指省長、市長、縣長、鄉長“四長”負責制,一級抓一級,各級政府對所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指揮部成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1、一次燒毀森林10公頃以上的,給予有關鄉鎮、國有林場、林業工作站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記過處分。
2、一次燒毀森林30公頃以上的,給予有關鄉鎮、國有林場主要負責人降級或撤職處分。
給予有關縣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其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五、森林火災刑事案件標準
1、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2、失火案: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的,為特別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