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罰款而又不出具罰款收據的,當事人能否拒絕繳納罰款?
答: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在當場收繳罰款時,不給當事人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是可以拒絕繳納罰款的。
事隔兩年,行政機關還可以作出行政處罰嗎?
答: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處罰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嗎?
答: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這是被處罰人的義務。當然,如果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采取合法的方式才能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也沒有按期履行,依照《行政處罰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