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什么是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后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為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著某種僥幸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為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車跑業務,并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為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為技術高超,懷著僥幸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應當注意到,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為,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而在故意犯罪中,許多犯罪只要行為一經實施,就構成犯罪,比如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雖然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得逞,也應當負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二是在處罰上,鑒于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規定得輕。
什么是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關于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于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本款是對第一款的重要補充。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圣權利,公民應牢記這個權利,善于運用這個權利,保衛國家、公共利益,保衛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用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方法,來保衛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個法律武器,公民應當掌握好這個武器。當遇到搶劫、盜竊、強奸、行兇、殺人、放火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就要善于運用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合法權利。
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