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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證明范文
大家知道臨時工證明的寫作模板是怎樣的嗎? 說起臨時工,相信大家都知道,那么臨時工的證明是怎么樣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臨時工作證明范文
新單位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是防止原單位追究新單位的責任,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接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如果你與原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可以向新單位寫一份說明(或保證書),說明自己與原單位屬于臨時用工性質,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如果新單位沒有后顧之憂,估計就沒問題了。
靈活就業應該包括什么工種?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招靈活就業人員?(我本身是單位方,要站在單位的角度考慮)
先謝謝大家了
什么工種不重要,在于適合的人。單位在定單大幅度的增加,人員緊缺波動大,供不應求,工作上的需要等情況。工作最好的證明就是,以合同的方式,得到法律上的援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據此,現行的勞動政策,已經取消了臨時工的說法,臨時工只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
如果單位不給開具工作證明,是違法的,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且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也可以得到勞動法的保護。那么什么材料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呢?根據勞動保障部制定并下發的《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憑證:
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另外單位工友的證人證言當然也具有證明力.
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臨時工作的口頭約定可視為勞動合同確立發生勞動糾紛舉證由雇傭方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以上就是臨時工作證明范文啦,希望大家喜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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