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礦長工作計劃
一、總則
為加快機電系統安全、快捷、高效運行,提高設備運行率、減少損失、增大設備使用年限,提高設備重復利用率,提高機電人員安全操作水平,加強機電完好標準,加大設備檢修規范,為實現安全本質性礦井打下堅實基礎。
二、運行管理計劃
1、人力資源管理
人是社會發展的第一要素,現代企業競爭,最終是人力資源的競爭,F代煤礦已經有過去的手鎬落煤采煤工藝改為綜合機械化采煤和綜合機械連續采煤工藝,煤礦機電工人在以后煤礦生產中將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加強機電職工歸屬感,責任感是機電系統重中之中,通過聘用機電技師工作。機電職工月度評先工作,機電職工內部比武提高機電職工責任感。通過技術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操作技能,通過對機電職工節能改造工作的表揚和獎勵,對機電職工責任感和榮譽感的認可,提高機電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
2、加強設備管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君若利其器,首當順其治”講的是企業要保持最強的核心競爭能力,必須要有先進的設備,要讓先進的設備流暢運行,發揮最大功效,必須要實施最優秀的管理。設備管理的創新、模式創新讓設備管理成為煤礦安全、高效生產的.推進器。
計劃對機電進一步設備維護標準,計劃出臺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機電設備檢修規范,機電設備硐室質量達標、。
3、加強技術管理
加強機電技術管理,加強采面掘進供電先設計后施工,在驗收的程序。
加強運輸技術管理工作,加強運輸系統的先設計,后施工,運輸維護質量。
4、加強質量標準化建設
對機電硐室機電質量標準化,實現地面變電所,井下變電所、鍋爐房、通風機房、空壓機房、水泵房、以及機電系統質量標準化、運輸系統質量標準化。
三、計劃實施目標
1、通過人力資源的管理加強企業職工凝聚力,向心力、提高機電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歸屬感。
2、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設備的利用率,杜絕井下機電設備失爆現象,提高設備完好率,延長機電設備使用壽命。
3、加強機電技術管理提高機電管理安全管理意識,加強機電工程技術保障能力,提高機電設備抗礦井災害的能力。
4、通過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而建設,為實現礦井生產安全質量標準化,為小河一礦實現“五優”礦井打下夯實基礎,為實現安全本質性礦井實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煤礦機電管理工作是煤炭生產管理中的基礎工作。它牽扯和影響到煤炭生產的多個環節,直接影響礦井生產安全和任務的完成。礦井機電設備種類多,線長面廣,移動性大,管理工作任務繁重且責任重大;礦井機電工作技術性強、業務范圍廣,全面管好、用好、修好機電設備,是礦井生產安全和經濟運行的首要保證;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加強領導是搞好礦井機電工作的基本保證。
第二條本標準制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礦井機電設備檢修標準》以及集團公司有關礦井機電管理的文件、規定等相關條文。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生產礦井機電管理以及機電部門所管理的大型固定設備、采掘移動設備、井上下供電系統等。主要包括:
1、大型固定設備(包括礦井主提升機、主扇風機、主空壓機、主排水泵、鍋爐等設備及附屬設施、系統和控制等。)
2、礦井主要變供電設備(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柜、供電系統線路、附屬防護裝置、控制裝置和設備等)。
3、井下變供電設備(包括礦用防爆變壓器、防爆高低壓開關、磁力起動器、防爆電動機、小型電氣設備、礦用電力電纜等設備和線路及其保護、控制裝置等)。
4、礦井采掘移動機電設備和照明、通信、監測等設備設施。
第二章礦井機電管理機構設置及責任
第四條各礦井必須建立礦、區(科)、班、組四級“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工作范圍和管理責任。
第五條各生產礦井設機電礦長主管機電運輸工作,負責礦井機電運輸管理及安全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礦井機電運輸的全面管理工作。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令;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決議,善于結合本礦實際作好礦井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并針對本礦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各種管理制度和執行細則,督促貫徹執行。每年組織修訂完善一次各種管理制度及細則。
2、落實安全生產方針,認真抓好全礦機電運輸系統和設備的安全、高效和經濟運行工作,認真抓好機電運輸系統的預防性定期檢查、檢測和檢修工作,確保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
3、定期主持召開礦井機電運輸專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機電運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討論制訂全礦的年度機電運輸 工作計劃 及設備檢修計劃并上報;還要組織制定好月度實施計劃,對實施情況負責。
4、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機電科編制全礦機電設備的購置,大修計劃;組織設備的平衡,調撥,改造、報廢及設備維修工作;按上級有關要求組織好設備安裝及改造的竣工驗收工作。
5、對上級有關規定、指示、決議和文件的貫徹情況要留有記錄;對礦上報的有關機電運輸材料要核實、簽字并負責。
第六條設機電副總工程師協助機電礦長管理機電運輸工作。主要職責為:
1、在機電礦長和礦總工程師領導下,協助機電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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