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論文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
行政法論文1
淺談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實踐應用
勞動關系是在雇傭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我國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勞動關系。然而在司法實踐領域,對雇傭關系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將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互用,造成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混位現象,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事實上,兩者是既相互聯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會關系。
一、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1、主體方面的不同
雇傭關系中的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雇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常見的雇傭形式有:家庭雇傭保姆、雇請鐘點工、雇請司機開車、聘用離退休人員等。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雇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雇傭人的其他無理指示。雇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2、權利義務及國家對其的干預程度不同
雇傭關系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干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而對于勞動關系則有大量的勞動法規予以規制,比如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等。
3、處理機制不同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雇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二、先看三個現實審判中遇到的案例。
案例一:張磊以每夜60元的價格雇傭李四為其開出租車,雙方合作多年。某日,李四腳部受傷,未告知張磊,仍繼續駕車營業,后因剎車不及時發生交通事故。李四本人受傷且車輛損壞嚴重。問該案例中當事人之間是什么關系?又應承擔何種責任呢?法院判決張磊和李四之間是典型的雇傭關系。張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李四腳部受傷,對駕駛車輛有所影響,應認定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孫強想改造住房,請許長國粉刷外墻,雙方合同定價為38元每平方米。后許長國發現工程量較大,就請曾長期合作建房的劉炎來幫忙。工錢為70元每天,但未簽訂合同。后劉炎因腳手架斷裂從腳手架上摔下,嚴重受傷。問該案例中當事人之間是什么關系?又應承擔何種責任呢?法院判決孫強與許長國之間是承攬關系,許長國與劉炎之間是雇傭關系。由許長國承擔賠償責任,孫強不承擔責任。
案例三:20xx年1月,某鄉一中聘用張某,負責學校的安全保衛,報酬每月270元。學校一直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2月5日,學校認為鄉一中不再需要看管,遂通知張某停止上班。后張某申請勞動仲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
20xx年4月張某向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5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學校應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款3500元,20xx年1月份工資差額230元及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8030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9374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規定,20xx年1月1日前,事業單位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招用工勤人員并與被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1月1日至年底,學校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且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未依法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立雇傭關系。20xx年1月1日后,雙方之間的關系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法院判決:一、雙方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二、學校向張某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三、學校向張某支付工資差額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共計8260元。四、學校向張某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資差額3374元。五、駁回張某其它訴訟請求。張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雙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學校應支付20xx年度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款1000元,學校應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剩余部分6000元。上訴理由:一審認定雙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成立雇傭關系錯誤。張某在學校連續工作3年多工作場所、工作性質沒有任何變化,雙方的關系只能是一種,一審在一個案件中認定第一年與后兩年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是不妥當的!渡綎|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三、(五)“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認定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無論與其聘用的勞動者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視為建立勞動關系,《20xx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招聘的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雇傭關系的意見不再適用!睆脑摃h紀要看出20xx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雇傭關系的意見與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不利于保護勞動者,與勞動法關于傾斜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指導思想相違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視為雇傭關系的意見不再適用,規定為事業單位無論與其聘用的勞動者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視為建立勞動關系。本案爭議發生在20xx年,應適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充分體現勞動法關于傾斜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指導思想,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的學校是公辦事業單位,滿足了成立勞動關系主體實質條件。從張某與學校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所要求的隸屬關系方面分析 :勞動關系建立后,張某就是學校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學校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于管理張某的領導地位,張某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張某在學校連續工作了3年多,用人關系比較固定,雙方應是隸屬關系。本案中張某與學校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應適用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眲趧硬俊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該意見)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該意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該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备鶕豆kU條例》第2條和第63條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如果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未簽勞動合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只是該“用人單位”自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本案原校長所作證明也證實了張某作校警也是經校委會商定并報請鄉政府批準的?h教育委員會向張某頒發的“先進工作者”榮譽證書也證實了張某的主張是正確的。因此一審認為20xx年成立雇傭關系是錯誤的!秳趧雍贤ā返谑臈l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至20xx年1月1日,張某在學校工作已滿一年,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䲢l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方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xx年1月1日學校應支付雙倍工資。
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出,張某與學校之間是勞動關系。在開庭前代理人咨詢了幾位老律師,開庭后根據庭審情況和參考法官意見:20xx年前山東省內勞動者只要與事業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認為是雇傭關系,其它省份雖然有很多判決認為是勞動關系,但我們國家不是案例法國家,不予考慮。雙方應簽訂但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支付雙倍工資。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張某總額為14000元,代理人判斷二審法院可能維持原判。如判決后,還面臨執行難的問題。二審后對方也有調解的意愿,代理人認為調解結案更有利于當事人,將本案情況向當事人匯報后,決定調解。依據委托人的意思,提出調解意見。代理人積極與對方代理人、法官溝通,爭取賠償數額高一些。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學校向張某賠償總計16000元,法院制作調解書。張某當日拿到賠償款16000元,矛盾得到最終的解決,當事人滿意,很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實踐應用
通過以上案例看出,跨越20xx年1月1日在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20xx年1月1日前山東省內法院是按雇傭關系處理的,其它省份則不同,在辦理這樣的案件中,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法律與國情相結合,判決與和解相結合,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學習業務理論知識固然重要,但還要不斷學習老律師的辦案經驗與辦案技巧,豐富的實踐經驗有時會比精專的法律知識重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學習法律實務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法論文2
自1998年北京大學原博士生劉某狀告母校拒授博士學位和拒發博士畢業證書教育行政訴訟案之后,關于高校被學生推上被告席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其中大多數的行政訴訟集中在學校兩證的頒發引起的學位糾紛上,也存在一些高校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爭端。這一方面反映了高校學生行政法法律意識的增強,司法審查開始介入到高校的管理過程中,結束了長期以來高校無訟的局面;另一方面反映出高校在管理規章上的制度性缺失,特別是學位管理方面存在有漏洞。
一、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各式教育訴訟層出不窮,但主要與高校發放畢業證、學位證行為,招生行為,紀律處分行為這三個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關。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多樣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的混亂及缺位。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權利,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夠明確,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執行國家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學位條例》規定,國務院已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沒有規定保證教學質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學位的情形,也沒有授權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權利。高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和所授予的學位而制定的校內規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審查中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出現了對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而言,其對所有層次的畢業生,不授予學位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象。因為法律、法規沒有不授予學位的具體規定。由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學生畢業時獲得學位的權利與高等學校履行管理義務不授予不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學生學位的權利之間出現法律沖突,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的了。
2.規章制度的陳舊和不規范。在高等學校自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主要表現有:(1)規章、制度設定的內容不規范。如對受教育者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過于模糊,沒有具體規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規定又因太過于具體,不能包括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具體現象,使自己在進行管理時缺乏依據。(2)規章、制度設定的形式不規范。如有部分規章、制度是以《……規定》、《……制度》的形式出現的,有一部分卻并不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而是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的,即不規范也不嚴肅,卻仍在發揮著規范性文件的效用。(3)缺乏程序性的規范。高等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對某一項管理活動需要的程序缺乏規定。如對學生的處分如何申辯、申訴;在什么時間內進行;向哪一級組織申辯、申訴等缺乏程序,性規定。從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上看,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視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與學生之間模糊的法律關系。首先,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一種內部的管理行為,還是一種外部的管理行為的法律關系模糊。從理論上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認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而在六名學生訴湖南外語外貿學院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適用的又是屬于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由于不能準確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適用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行政行為,又導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模糊。這從另一方面來看,也表現了司法界內部亦對高校管理行為可訴范圍存在爭議。
其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模糊。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承擔保證教學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的義務,實現這一義務的對象是高校的學生,即是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業水平來體現的,但是,對學校通過什么途徑來履行這一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模糊。其表現形式是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沒有法律、法規確認。由此,高等學校是否需要制訂自己的學位授予條件,有沒有權利規定,高等學校規定什么樣的條件是合法的等問題仍然模糊不清。從學生方面講,學生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保護,但他們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并不清晰。由此引出學校合法的規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遵守,遵守學校的合法規定是不是他們的義務等與此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模糊的。
二、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規則,高校的管理活動引起諸多的法律糾紛也顯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滯后于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由于在教育活動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處于受動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受教育者的權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都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作為國家授權舉辦教育的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內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體制,校內的各種主體關系,如學校與老師、學校與學生之間一般是“我命令,你服從”的行政隸屬關系。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關系得到了逐漸的調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這種調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為脫節于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從主觀上來講仍存在一些誤區,如認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理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卻忽視了依法治校的主體應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權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現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訂的一些內部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明顯相違背的現象。這種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對滯后于教育體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成為必然。
3.高校管理職能設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由案例可見,職能設置上最明顯的已產生沖突的是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術)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一個學術性的專家組織,其決議不應為其他組織推翻,除非其組織成員不合格,答辯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的情形。學位(術)委員會是一個具有行政權能的機構,它代表學校作出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決定。它雖然也是由專家組成,但其在審查非本專業的論文時則是外行。因此,學位委員會一般不應審查學生論文
4.高校管理中責任機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一個學校如何創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高,F行的委員會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終決策責任的相關承擔者不易分辯,極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沒人負責亦成為此類集體主義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能夠得到特定化,懲罰和獎勵都不能產生很好的穩定和激勵效用,對高校的長遠發展而言存在負面影響。
三、解決高校管理問題的對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為,亦是管理行為。在這一層面上,教育法律體系與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的。如何針對上述高校管理中諸多問題來提出對策,需要法律界人士與教育學、管理學專家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方面來綜合構建一個高校的法律管理體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管理法律體系。首先,要通過修改《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對大學生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規章制度可授權給高等學校制定等問題,并進一步明確國家立法與學校制定校紀校規的法律關系,從而使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其次,要清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活動中,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對于穩定學校的各項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存在著不足或逐漸的不合時宜也是可以確定的。對高等學,F行的規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的部分要取消,對那些規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完善,使之適應法律規定和公民道德準則的要求;第三,要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又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作為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他們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2.要加強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要在高等學校的管理者中樹立對學生進行管理要立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法律意識。既要嚴格要求又要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和特點決定了維護學生正當合法權益也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義務。因此,在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既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要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學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明確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適應的。只有認真履行義務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校紀校規,作為校內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內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紀校規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視為法律規范的延伸。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學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規范。對高等學校制定的這些符合法律規范的各項規章制度,大學生也必須要遵守。
3.以人為本。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與其他類型的學校的學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斷探索。首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適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管理不能繼續適用以往長期實行的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而應該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權利,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其次,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要注重以人為本。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權利,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建立起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能使個體與社會發展協調統一的管理模式。第三,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勵大學生個性發展。這是由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決定的。高等學校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技術人才,如果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忽視大學生的個性發展就無法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也就無法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4.建立一套健全的高校糾紛司法救濟制度。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校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肘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但目前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基礎的教育法律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前所述,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首先應建立統一的行政復議前置制度。行政復議有及時、效率較高的特點,作為復議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又有掌握高等教學規律,熟悉高校管理的條件,實行復議前置制度,有關糾紛有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得到解決,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其次,盡快從立法上將有關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也就是說,相對人在面對高校作出的、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可先行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提行政訴訟。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管理活動既受行政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行政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的行政職權隨意侵犯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在高校管理中的順利實現。
行政法論文3
一、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歷程
(一)行政法制建設的變化
自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行政法治建設始終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在20世紀90年代,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得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設也得到了重要發展,并在多個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行政法權力結構從原本的重權利、輕權利向權利與權力的并重進行轉變。隨著行政訴訟法的正式頒布,以及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的出臺,都使得權力結構的中心發生調成,從而開始形成權力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在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法治觀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行政法制通過不斷的發展和反思,在傳統觀念的基礎上,由原本的人治觀念轉向為法治觀念,在90年代后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將“依法治國”上升成為憲法原則,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設的權利。
我國行政法學在這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也產生了相應轉變。政府職能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進行轉變,從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進行轉變,并且政府對于市場關系的認識不斷深化,對自身職能進行調整,并將部分職能過渡于社會,從而促進政府與市場的共同發展。在行政法制建設過程中,還出現了許多重要的變化,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更為順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地方保護主義等現象對法制統一產生嚴重影響;行政法治體系建設不完善;公民參與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二)行政法學研究的繁榮
隨著行政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取得長足的進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上,都有了較大程度的發展。從內容方面上進行分析,通過對行政法學十幾年來的回顧,可以看出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較大成就,逐步走向成熟階段。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學者對管理論、公共權力論、平衡論、控權論、服務輪和公共利益本位論等相關理論觀點進行研究,并對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也進一步展開了深化,強化行政法律的關系,將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對立統一,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主要邏輯,從而構建出整個行政法學的研究體系,隨著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化,行政法的本質特征也得到了認識上的發展。
在90年代初期,學術界就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相關討論,在行政法治原則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相結合。在“依法治國”觀念確立為憲法原則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則的也得到了學術界的熱烈討論,并嘗試將依法行政與行政法制進行區分,從而深化法治行政的關系。并且學術界也對國外行政法原則進行了相應研究,并從國外行政法原則中進行引用,從而對我國的行政法治原則進行補充,使得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結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原則體系。在行政法學基本原則研究的基礎上,行政主體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與反思,行政組織的研究自20世紀90年代便有了行政機關范式與行政主體范式之分,行政主體范式在90年代后處于主導地位,與其他行政機關反省相比,更能夠確定行政行為效率,并對行政法律責任能有明確的歸屬。但隨著學術界對行政主體理論進行研究和反思,對行政主體理論展開了更為深入的探究,并認為行政主體理論自身存在邏輯矛盾,與行政訴訟資格的聯系過于緊密。因此學者運用西方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相關理論進行調整,并逐步開始復行政組織法的研究,但整體來說,仍然較為單一。
行政行為理論在近十年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豐富和發展,將行政處罰作為重點內容,并在后期更為關注行政許可與行政強制的行為,傳統行政行為研究的深入,使得抽象行政方位得到關注,在前期重要爭論行政立法性質,后期則對行政立法的等級效力與程序規范展開研究,并開始反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及控制,在這一段時期內,行政行為的理論研究進一步得到了深化,并強化了行政行為分類、定義和效力等方面研究。并且隨著行政方式的多樣化,學術界也對傳統行政行為進行到了深化研究,開始重點關注非強制政府行為,并關于行政指導、政府采購與行政合同出版了大量論著,使得人們更為深入的認識到當代行政方式。在這一過程中,我國對西方行政法治制度和理論的研究具有重大貢獻,自90年代之后,我國豐富了對外國行政法的介紹與研究,并開始全面介紹和研究各國成熟的行政法理論和制度。在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我國的行政法學界也明確的認識到,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應做到傳統與創新并重,也并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行政法制度和理論,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從而研究我國法學傳統與西方法學傳統的不同之處,再對西方行政法理論和制度進行引用。
二、分析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從幼稚走向成熟,但通過對現有研究現狀來分析,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仍然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低水平的重復研究現象較為突出;部分行政法學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點;并且由于我國的特殊歷史時期影響,行政法學的學術積累較為薄弱;研究視野較為狹隘;研究方法較為單一等。根據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對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進行結合,從而展開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意見。
(一)開拓研究領域
隨著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部分領域的研究成果已較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領域仍需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的研究者應當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行政法學研究進行縱深發展,從行政指導、行政組織、宏觀調控行為和行政許可等問題進行強化。并且行政法學研究者也應當對新問題進行關注,從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領域。
(二)勇于創新
在對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里程回顧的同時,還應當對以往的行政法學研究加以反思,從而明確行政法學現狀,吸取經驗教學,從而為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提供指導。行政法學研究應當勇于創新,樹立科學的人文精神,并端正學術態度,促進學術風氣的良好發展。在行政法學研究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重視實踐,勇于質疑和創新。并且行政法學研究還應當在探索的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明確人類的自我關懷,關注人的尊嚴和價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較為迅速,并帶有強烈的地域性,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應立足于本土資源,對中國的實際問題進行關注,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經歷了較為復雜的發展歷程,這些經驗和教訓也是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豐富資源。因此行政法學研究著應當采用多樣化的研究方法,擺脫傳統的封閉模式,勇于創新,通過開放的思維方式,借鑒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在學科領域交叉融合的基礎上,對行政法學研究進一步深化。
通過創新,采用多樣的研究方法,能夠讓研究者從不同的視角去認識行政法問題,現今我國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較為單一,仍需要創新發展,在充分發揮傳統法的基礎上,引進新的研究方法,并通過轉變研究視角,從而建構行政法學的研究邏輯。行政法學的研究者應當根據不同研究內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能生搬硬套,應當根據研究內容的實際情況,對研究方法進行相應調整;仡櫸覈姓▽W的發展歷程,并對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進行展望,我們應當總結經驗,對優秀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并勇于創新,積極超越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