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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按一課程計,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研究生學歷專業教育學業的最后一個環節,為對本專業學生集中進行科學研究訓練而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總結性獨立作業、撰寫的論文。從文體而言,它也是對某一專業領域的現實問題或理論問題進行 科學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義的論文。一般安排在修業的最后一學年(學期)進行。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1

          一、問題的緣起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的國家制定不但意味著其制定和實施的程序必須“鄭重其事”,而且法律規范從來不是解決社會全部沖突、調整全部社會關系的法寶。在這背后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是一種有選擇的調整工具,反映在實施上意味著進法院有門檻,并不是任何糾紛都能進入到法院,通過法官做出審判,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非必要性案件”;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需要成本,不具備經濟成本而難以適用法律的案件,可稱之為“非可能性案件”。非必要性案件并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其本質是不需要法律來解決。但非可能性案件則不一樣,它可能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價值問題,需要認真對待。因為社會沖突與問題總是免不了的,法的實施成本所導致的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就是總有特定主體因為法的實施成本過高而使法律無法按照事先規定得以實現,取得預設的法律效果。這種“無法實現”主要表現為特定主體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和落實。而究“成本過高”之實際因素,無外乎就是知識水平與經濟成本二維[1]。在職業分途、社會分工的背景下,知識水平這一阻礙因素會以報酬的方式換取專業法律人士來進行。因此,在非可能性案件中,法的實施成本作為實現權利的障礙,主要是指缺乏經濟條件。

          對非可能性案件中的經濟因素進行考量,有學者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當事人依法獲得司法保護乃是一項憲法性權利,而保證經濟確有困難者亦能有機會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則是一種國家責任”[2]。審視我國現有的制度設計和文本規定,在“保證經濟困難者獲得機會以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上還存在很多問題,而學理上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對此想做一個嘗試,以期引玉。基本思路是通過梳理現有相關法律救助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引出統一建構司法救助體系的必要性,再試圖構建起一個法律救助的體系:一項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請執行人法律救助在內的法律救助制度正是這一努力,法律救助制度所保障的是缺乏經濟條件的法律主體(即窮人)的司法權利,即“為了窮人的司法”。

          二、法律救助制度的運行問題分析

          1.法律援助中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依法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行為,它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條)”的政府責任(《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和律師義務(《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律師法》第四十二條)。“政府責任”與“律師義務”的涵義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顧名思義,政府責任和律師義務的表述表明法律援助的主體就是政府和律師。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所謂政府責任的來源,然而,這里的政府卻并不是一個十分準確的說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法律義務。

          該條規定了法院和檢察院的“通知義務”,所以法院和檢察院也是法律援助義務的實施主體之一,政府在這里應做廣義的解釋。此外,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的主體還包括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多種形式實施法律援助①。最后,以高等法學院校為代表的法律援助公益組織也以一定的形式參與到法律援助中去了。一言以蔽之,作為一項救助窮人的司法措施,法律援助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其他司法機關和律師、社會組織都能成為法律援助的主體。在法律援助的主體問題上,我們應當保持一種開放的思維,政府萬能的思路必須讓位于國家——社會二元模式。

          第二,法律援助的性質。法律援助的性質因其“政府的責任”和“律師的義務”而具有雙重性,即國家性和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國家性即是“政府的責任”的表現。公益性是指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無償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對律師而言,應當是一項職業倫理,它源于律師在法律實踐中對司法正義的自覺要求[3]。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從而規定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規范了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弱化了公、檢、法在指定辯護上的決定權,非常有利于保護窮人的司法權。

          通常法律援助的內容被理解為律師等主體無償地為經濟困難者提供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活動,筆者以為這是有失偏頗的。法律援助的主體包括國家和社會兩個維度,顯然上述理解只是概括了律師的法律援助行為而忽視了國家的責任表現,因此,法律援助的內容既包括律師等無償地為經濟困難者提供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活動;還應包括行政機關的以下行為:(1)提供財政支持;(2)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3)支持、鼓勵其他社會組織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4)獎勵或者懲罰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或違法亂紀的個人或團體;(5)法院和檢察院負有指定辯護的告知與通知義務[3]。此外,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這些條件的規定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原因條件,主要指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第一款規定“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是范圍條件,如《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撫恤金、救濟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案件、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等等。但該條第二款又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因此,根據這條委任性行政規范的要求或者授權,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或者政府在制定法律援助條例時都補充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這導致案件范圍在各省被不平行地擴大或者改變。這一項頗具中國特色的司法現象,其背后是法律援助適用范圍的公平與否的問題,有些案件在這個省區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但在另外的省區則不一定可以。如依據《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請求損害賠償且其監護人經濟困難案件在重慶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這種情況在湖南則不一定能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這種因地域不同而人為地使公民不能享有平等權利的問題需要加以認真思考。從這個角度來說,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援助法》是必要的。

          2.司法救助的混惑

          司法救助的概念頗有爭議。“司法救助”一詞最早出現在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0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中[3],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救助規定》)中對司法救助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該規定的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根據該規定,司法救助是法院的行為,司法救助的內容是對訴訟費用實行緩交、減交、免交;并且司法援助僅適用于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但有學者認為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機關對于經濟困難和訴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依法給與相應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不因經濟困難和處于弱勢地位而受到影響……司法救助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也包括刑事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4]。筆者堅持對規范性法律文件解釋主義的立場,對該種觀點持否定態度,從前述就可以看出,筆者對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中窮人的救助問題“另立門戶”,也即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對執行申請人的救助是與司法救助并行關系而非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

          主要原因在于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和司法救助存在性質上的不同:司法救助是法院免除訴訟費用,但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救助不存在訴訟費用的問題,對他們的救助主要是進行國家補償等,就不只涉及法院一個主體了。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地方黨委和司法部門出臺了所謂的“司法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或者省級政府制定的“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辦法”等,所稱的“司法救助”都不是指法院減免緩交訴訟費用。比如《北京市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及涉法涉訴案件中,針對生活確實困難、迫切需要救助的當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給予的臨時救助”,該辦法中所確定的“司法救助”,無論是其目的、內容還是主體,都和《救助規定》所稱的司法救助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其“司法救助”基金主要用來解決信訪和執行的問題。

          又如《仙桃市司法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個案司法救助主要適用于“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經濟賠償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贍養、扶養的直系親屬遭受嚴重的生活困難,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又難以落實,確需救助的”等四種情形。顯而易見,這些文件所稱的“司法救助”不是指法院減免訴訟費用,實質是對刑事被害人、執行人、證人等進行的國家補償。這些文件只是地方黨委和司法部門在解決涉法涉訪問題、建設和諧社會上所做的各種努力,不需要也不能拿到書面上做規范的分析,但這些文件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混淆了可以作為一項制度加以建構的司法援助制度之概念與實施;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這些文件和指令的存在,造成了司法的紊亂,甚至有諸多阻礙司法順利進行的因素,需要引起重視。

          3.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的現狀與問題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長期受到立法者的忽視,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繼續傾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第三十四條)的保護,而沒有提及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權利。學術上對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已經有了諸多探討,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機制研究、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權及其實現等實體問題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等程序研究,相關的學術理論有了長足的發展,可以說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立法的學理分析已經成熟。但這些探討沒有得到國家立法層面的積極回應,只有司法界和部分地方的相關部門已經著手進行規范制定和制度建構等方面的諸多努力。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實踐始于地方。20xx年2月,山東省淄博市委政法委與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在全國率先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同年年底,浙江省寧波市兩級法院開始陸續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20xx年3月,《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該指導意見對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救助對象范圍及標準、救助資金保障與管理、救助的審批與發放等基本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為各地具體制定實施細則提供了指導意見[5]。

          與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不同,對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國家法律救助無論是學術上還是實務上都沒有形成成熟的理論支持和規范的制度建構。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和對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一樣,都是因為加害行為人的無能為力致使窮人的司法權利無法得到落實,國家此時有義務對處于經濟困難地位的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上的救助。

          從立法的角度上,確立以國家責任為核心、同時吸收非政府組織(NGO)和個人的助力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顯然是可行且必要的。而現階段由各地政法委主導的有關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因地域不同不能公平地享受司法救助權利而容易與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做出訴訟“交易”等問題,更加劇了立法的緊迫性。

          這里的問題在于,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后,原來負有賠償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責任應該如何處理?上述筆者提到的政法委主導的訴訟“交易”也來源于這個問題:現階段有的地區有關“司法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明文或者默示規定,申請司法救助金之后,一般不得再提出訴訟或者執行主張,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的,申請司法救助基金的條件之一是結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結束執行程序,即不得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主張權利。這些明示或者默示的規定出發點在于換取所謂“和諧社會”的假象以及結案率,但這些規定顯然同時免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責任,造成了司法不公。筆者以為,國家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和國家補償的行為一種福利性質的國家或者社會救濟行為,是國家福利政策或者社會公益狀況的體現,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履責行為,不能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申請執行人減、免責任的條件。

          事實上,因刑事被害人獲得國家司法救助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減輕責任的制度與我國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的刑事和解制度相違背。刑事和解的初衷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補償后一方面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另一方面在于證明其悔過的主觀心理,以減輕刑罰。而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一般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有效的補償才發生的,一般不可能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至少是自愿的諒解,違背刑事和解的初衷;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中,把申請“司法救助”基金作為執行案件結束的默認方式,使那些沒有經濟能力、一無所有而無所牽掛的犯罪分子逃脫責任,也違背了刑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目的以及懲罰、威懾、安撫等刑罰的功能;對于民事執行案件中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救助之后,作為一種國家的補償,不能成為被申請執行人免責的條件或者事由,否則就是法院人為地導致司法不公。

          三、法律救助制度的體系建構

          通過上述問題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現有的法律救助體系內矛盾重重,甚至概念也相互抵牾,中央與地方在這個問題上不但有矛盾的地方,甚至還有地方存在隨意地擴大或者縮小中央規定事項的情況,同時關于法律救助的規范體系缺乏立法層面的規范化文件,過度依賴于地方黨政部門的文件。基于這樣的現實,我們有必要從統一的高度提出我國法律救助體系建構的設想。然而,法律救助的統一立法是一個系統而龐大的問題,本文前述梳理旨在回答體系建構的必要性,而接下來的體系建構論述,筆者只打算論述這個體系的成立可能性,以期對相關方面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有所脾益。

          1.明晰法律救助的定義與內涵

          法律救助制度一詞在國內的學術文獻中雖有出現,但和筆者這里所概括的內涵不盡相同。本文所力圖表達和建構的法律救助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對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四項,而文獻中已經出現過的法律救助一詞有的就是指法律援助[6],有的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的統稱[7],有的是指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8]。對此,筆者認為上述四項救助都是國家、社團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法律或者是因為法律的原因而給弱勢法律主體提供的一種司法助力(assistance-powerrelatedtojustice)。筆者的基本思路是:法律救助制度是作為囊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以及對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四者的上位概念,法律救助制度的內容也旨在闡述這四者的內容以及相關制度之間的聯系。

          法律救助制度包括上述四維,可以四者的主體為其制度體系建構以及相互區分的依據。具體而言,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依法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行為。法律援助的主體包括兩個維度: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二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上文已經指出,這兩類主體在法律援助中的行為內容與角色地位是不相同的。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由此可見,司法救助的主體僅限于人民法院。根據現有地方有關“法律援助”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和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的主體一般是人民法院;理論上也有檢察機關開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的問題與制度設計的探討和研究[9]。從長遠的角度來講,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法律救助既包括國家機關,還應包括非政府組織(NGO)甚至個人的援助。

          2.明確法律救助的性質

          以四者的主體作為前提,進而產生了性質和內容上的區分。性質上,四者的共性在于都有國家的參與,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公行為之性質。區別在于:法律援助具有公行為和公益性兩重屬性;司法救助是法院的行為,是純粹的國家司法行為;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既有國家的公行為,也有公益性質的行為。

          內容上,法律援助包括律師等主體為經濟困難者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還包括行政機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支持鼓勵其他社會組織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獎勵或者懲罰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或違法亂紀的個人或團體,以及法院和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指定辯護的權利和通知相應法律援助機構出庭辯護的義務;司法救助的內容是法院對經濟困難者的訴訟費用進行減、免、緩繳;對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附帶民事訴訟經濟賠償的情況下由國家機關或者社會相應的組織對刑事被害人進行經濟援助,廣義還應包括對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對申請執行人的法律救助主要是指因被執行人經濟困難而使執行無法履行而申請人又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由國家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一定經濟性援助的制度,主要內容在于國家對經濟困難者提供的臨時性無償援助。四者在主體和性質上都有重合,但各自的內容是不相同的,綜合主體、性質、內容三維的區別既可以區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申請執行人法律救助四者,還能使一個囊括上述四者的法律救助體系與制度得以成立。

          法律救助體系,其性質是調整弱勢法律主體提供司法助力這一類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作為一項整體制度的法律救助,它的內容包括了無償的法律服務、政府在法律救助體系中的作為義務、訴訟費用的減免緩、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對刑事被害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經濟性補償與救濟等等。一言以蔽之,法律救助體系的內容囊括了一切因為窮人遭遇法律的原因而無法輕易實現其權益時所獲得的政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甚至個人的司法助力;它的主體涉及了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政府行政機關、法院甚至檢察院以及非政府性的有關公益性組織等,既包括了專門的法律主體,還涉及了對經濟困難人員負有救濟義務的政府、非政府的公益性組織甚至有條件的個人,主體的廣泛性也同時意味著窮人獲得司法助力、實現司法權利的可能性之大。

          四、結語:為了弱者的司法

          在和諧社會理念的指導下,司法資源的掌握者為了保障弱者的司法權利進行了諸多的努力,前文提到的各地政法委主導的“司法救助基金”就是明例,但現狀是現階段的努力方向不對又缺乏統一、位階較高的甚至沒有法律規范,導致司法不公的現象發生,從而違背法治的愿望。此即法律救助制度的立法需求之維。

          做為司法資源需求者的窮人,采取了諸多頗具中國特色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近年來不斷增長的群體性的事件或許就是這種利用和諧理念來保障利益方式的典型表現。群體性的事件通過創造不和諧的社會現象以換取政府和媒體的關注,從而“迫使”政府通過特殊的途徑解決問題、維護權利,其實質是對司法程序和司法救濟的排斥或者是無奈,究其原因還是難逃司法成本過高之咎。無論是群體性的事件對司法程序的排斥還是個體窮人對司法程序的望塵莫及,都迫使建立一套合適的法律救助制度成為必要,這是其客觀需求之維。弱者的司法所要解決的是維護社會關系的平衡。

          社會關系的和諧發展源于社會關系中的平衡,包括人與人之間、人與國家之間的平衡,正常狀態下彼此之間的力量是對等平衡的,人與人之間不能平衡的社會是沒有獨立人格的社會,人與國家之間不能平衡的社會是專制社會。違法行為與侵害行為是對平衡社會關系的一種破壞,導致社會關系失衡。各種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旨在恢復社會關系被侵害之前的平衡,恢復社會正常的發展。法律救助制度所要解決的僅僅是訴訟解決方式下,對因為經濟條件有限而無法實現訴訟程序或者無法獲得訴訟結果的人所進行的司法助力,旨在恢復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平衡關系以促進社會正常進步。法律救助制度對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之恢復平衡,實質也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體現文明國度里主體之間的平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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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2

          《 民族大學生的法學教學的建議 》

          一、民族大學生的法學教學定位

          認為,大學法學本科教育應培養“應用型通才”。趙相林從知識、能力、素質三個方面構筑了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即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人員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的高級法律應用專門人才。蘇力認為,法學本科教育要完成培養“通用型、法律交叉學科型”人才的任務。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為培養“通用法律人才”、“復合型的法學應用人才”,反對過分強調職業性傾向。不少學者對此卻有不同意見,孫笑俠認為,法學教育是職業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識型的教育。方流芳認為,大學本科法律教育應定位為職業教育,而非培養法學大師的學術教育。培養法律人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法學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其目標也應分階段。

          要培養應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養其單項的職業技能,逐步滲透,最終成為復合型應用人才。所以,筆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定位應為職業型教育,這樣的定位對民族大學生尤為合適。新疆的民族大學生有其獨特的特點,一是他們有自己的語言,用第二語言學習法律,有語言轉換帶來的困難;二是新疆的法律職業人才奇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數很少,有了資格愿到民族地區工作的人更是寥寥無幾;三是民族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由于沒有語言的障礙,并且深諳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他們在民族地區處理案件更得心應手。既然民族地區急需民族的法律職業人才,那么對民族大學生的培養目標定位首先應該是職業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學生的調查研究

          (一)民族大學生的基本特點。

          1.對國家法生疏民族學生上大學前大多沒有接觸過法律,他們接觸到的是本民族的習慣法,他們的思維方式、處世態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習慣進行。加之漢語水平較差,要用第二語言精通法學理論勢必難于登天。如果將法條規定對比他們的習慣法講解,結合具體案例,引導他們討論、比較,逐漸滲透法學理論,就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學生群體中存在“相對失落感”民族大學生在家鄉是各個群體的佼佼者,從小就受到村民、老師的寵愛。然而,到了以漢族學生為主的大學校園,由于語言不通、基礎教育落后造成的學習障礙,他們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學生之間。雖然學校組織的民漢互動拉近了民漢學生之間的距離,但用第二語言學習的困惑,造成的學業成績差異使民族學生總處于被幫助的地位,角色變換使許多學生不適應。因此,增強其學習能力,恢復其自信心尤為重要。

          3.渴望學習法律民族法學學生性格直率、坦誠,通過和他們交談,發現大部分同學選擇法學專業是為了將來能夠處理好當地糾紛,為民漢和諧社會的建立發展作貢獻。他們對本華民族習慣法有一定研究,這為學習中華民族習慣與國家法的互動奠定了基礎。

          4.熟悉民族習慣新疆民族大學生都是土生土長的,對民族習慣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職業工作中,他們能更好地處理民族糾紛,做好國家法與民族習慣法的調適。如對結婚不登記習慣的處理及以后的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被告、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調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學法學民族大學生的實證調查。

          1.漢語水平能力較差雖然民族學生在入學的第一年經過了一年的漢語學習,漢語水平有了很大的長進,但是由于他們在上大學之前基本沒有接觸過漢語,總體上看,憑他們的漢語水平,要想精通深奧的法學理論有些勉為其難。

          2.法學學習中遇到的困難調查正是由于漢語基礎較差,學生用第二語言學習法學就比用母語學習困難得多。況且目前的情況是漢語老師用漢語講解漢語課本,語言轉換造成的知識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難度。這種情況下,學生喜歡案例、舉例法的講課方式就順理成章了。法學理論對法律條文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法學教學中必不可少,對民族生講法學理論時宜用案例、舉例法引導。此外,對少數志愿考研、考博的學生,可要求他們多閱讀法學理論的書籍,打好堅實的法學基礎,因為這部分同學將來要參與民族研究、民族教育,為培養更多的優秀民族法學大學生服務。

          3.對學生司考的調查民族學生畢業后一般在民族地區工作,大部分學生學法學的目標是通過司法考試,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他們課外閱讀的書籍也大部分與司法考試有關。

          4.學生喜歡的課程學生喜歡的課程集中在案例較多的刑法、合同法,應用較多的婚姻法、經濟法上。學生不太愿意上難以理解、案例較少的行政法、國際法等課程。

          三、對民族大學生的法學教學的建議

          (一)對尖子生個別指導。對少數漢語基礎好、志愿考研的同學進行個別輔導,努力培養一批精通法學理論的民族大學生,為以后的民族生教學培養師資力量。

          (二)課堂教學重點向司法考試傾斜,以案例教學法為主。筆者認為對民族大學生來說,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比較實用。課堂教學以案例為主,用案例、舉例等方法導入法學理論,學習法學理論的目標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條,將一些較難理解而司法考試不考的課程(如法律邏輯學)改為選修課。盡快為民族地區培養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檢察官、律師匱乏之急。

          (三)混合編班,加強民漢互動。開展民漢法學辯論賽、法庭對抗等活動,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漢語言轉換能力,達到學漢語課本像學維語課本、聽漢語老師講課像聽維語老師講課一樣,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時請教漢族同學。加強師生互動,建議老師兼任班主任,多與同學們交流,及時解決民族生學習、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在與民族生交往的過程中學習一定的維語,了解其風俗習慣,為以后的教學、科研打好基礎。

          (四)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引導學生搞科研。民族大學生是他們本民族的驕傲,培養他們的民族自豪感,讓他們意識到自己對本民族的繁榮發展有一種歷史責任感。積極搜集本民族的文化、歷史、風俗習慣,研究、融合并發展。學習法學就是要發展他們本民族的習慣法,國家法應重視與習慣法的調適,吸收其精華,剔除其糟粕。教會他們設計調查問卷及實地走訪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區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民族習慣法、環境保護、宗教信仰、國家安全等。可以分配好課題,讓他們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鍛煉他們的調查研究能力,為以后的工作、寫論文打好基礎,二是可以為老師收集到相關的科研資料,幫助老師完成自己的課題。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格式有哪些要求

        標簽:論文格式 時間:2020-10-30
        【yjbys.com - 論文格式】

          關于開放教育××專業(專科)畢業論文寫作的有關要求

          一、稿紙及格式

          1、打印用紙:A4

          2、完整的`畢業作業一般應包括:①封面;②正文(題目、摘要、關鍵詞、正文內容、參考文獻)。

          3、封面上的內容一律按照統一封面的樣張式樣打印(可到寧波電大開放學院網站下載)。

          4、正文格式要求

          1)文章題目為三號黑體字,可以分為1或2行居中打印;

          2)題目下空一行輸內容提要,采用小四號楷體字;

          3)內容提要下輸入關鍵詞:采用小四號楷體字;

          4)關鍵詞下空一行輸入正文內容,采用小四號宋體字打印;

          5)文章中小標題用黑體、四號字;

          6)參考文獻的字體采用小四號楷體。

          5、頁面設置:

          1)頁邊距:上:3.0cm , 下:2.0cm, 左:3.8 cm 右:2.2 cm.

          2)行間距: 22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設置值22磅)

          3)字間距: 加寬1磅(操作:格式→字體→間距→加寬→磅值1磅)

          4)頁眉“寧波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專業(專科)畢業論文”,楷體、五號。

          5)頁碼居頁面底端靠右排列。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格式

        標簽:論文格式 時間:2020-10-28
        【yjbys.com - 論文格式】

          關于開放教育××專業(專科)畢業論文寫作的.有關要求

          一、稿紙及格式

          1、打印用紙:A4

          2、完整的畢業作業一般應包括:①封面;②正文(題目、摘要、關鍵詞、正文內容、參考文獻)。

          3、封面上的內容一律按照統一封面的樣張式樣打印(可到寧波電大開放學院網站下載)。

          4、正文格式要求

          1)文章題目為三號黑體字,可以分為1或2行居中打印;

          2)題目下空一行輸內容提要,采用小四號楷體字;

          3)內容提要下輸入關鍵詞:采用小四號楷體字;

          4)關鍵詞下空一行輸入正文內容,采用小四號宋體字打印;

          5)文章中小標題用黑體、四號字;

          6)參考文獻的字體采用小四號楷體。

          5、頁面設置:

          1)頁邊距:上:3.0cm , 下:2.0cm, 左:3.8 cm 右:2.2 cm.

          2)行間距: 22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設置值22磅)

          3)字間距: 加寬1磅(操作:格式→字體→間距→加寬→磅值1磅)

          4)頁眉“寧波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專業(專科)畢業論文”,楷體、五號。

          5)頁碼居頁面底端靠右排列。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致謝范文

        標簽:論文致謝 時間:2020-10-15
        【yjbys.com - 論文致謝】

          本論文在×××導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導師淵博的專業知識、嚴謹的治學態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誨人不倦的高尚師德,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的崇高風范,樸實無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對本人影響深遠。不僅使本人樹立了遠大的學習目標、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還使本人明白了許多為人處事的道理。本次論文從選題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導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傾注了導師大量的心血。在此,謹向導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在寫論文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問題,在老師的耐心指導下,問題都得以解決。所以在此,再次對老師道一聲:老師,謝謝您!

          三年寒窗,所收獲的不僅僅是愈加豐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在閱讀、實踐中所培養的思維方式、表達能力和廣闊視野。很慶幸這三年來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師益友,無論在學習上、生活上,還是工作上,都給予了我無私的幫助和熱心的照顧,讓我在一個充滿溫馨的環境中度過三年的大學生活。感恩之情難以用言語量度,謹以最樸實的話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這是我少年時最喜歡的詩句。就用這話作為這篇論文的一個結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結束。希望自己能夠繼續少年時的夢想,永不放棄。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致謝范文

        標簽: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20-10-09
        【yjbys.com - 法學畢業論文】

          本論文在×××導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導師淵博的專業知識、嚴謹的治學態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誨人不倦的高尚師德,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的崇高風范,樸實無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對本人影響深遠。不僅使本人樹立了遠大的學習目標、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還使本人明白了許多為人處事的道理。本次論文從選題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導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傾注了導師大量的心血。在此,謹向導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在寫論文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問題,在老師的耐心指導下,問題都得以解決。所以在此,再次對老師道一聲:老師,謝謝您!

          三年寒窗,所收獲的不僅僅是愈加豐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在閱讀、實踐中所培養的思維方式、表達能力和廣闊視野。很慶幸這三年來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師益友,無論在學習上、生活上,還是工作上,都給予了我無私的幫助和熱心的照顧,讓我在一個充滿溫馨的`環境中度過三年的大學生活。感恩之情難以用言語量度,謹以最樸實的話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這是我少年時最喜歡的詩句。就用這話作為這篇論文的一個結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結束。希望自己能夠繼續少年時的夢想,永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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