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碩士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是指開題者對科研課題的一種文字說明材料。這是一種新的應用寫作文體,這種文字體裁是隨著現代科學研究活動計劃性的增強和科研選題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開題者把自己所選的課題的概況(即"開題報告內容"),向有關專家、學者、科技人員進行陳述。然后由他們對科研課題進行評議。開題報告作為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生答辯資格審查的依據材料之一。
法學碩士開題報告1
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
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學碩士開題報告2
摘要:法治國家建設初期的人才匱乏,使得法學教育采取了多層次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它適應了當時國家政治經濟發展和法律教育任務的需要。但是,目標定位過于寬泛,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專業性的法學教育狀態并沒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得到改變,嚴重影響了法學教育和相關職業的良性發展,法學教育改革勢在必行。明確法學教育目標和實現教學方法與社會需求的銜接是法學教育改革的重心;诂F實狀態采取階段性目標實現方式和分層教育模式的法學教育改革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探索。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學模式;教學方法轉變:教學課程改革
一、我國法學教育的背景與現狀
(一)法學教育的歷史沿革
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念的提出,法學和法學教育迎來了發展的大好時機,法學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的工程,在依法治國、市場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推動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教育大體可以劃分為恢復重建、探索前進和在新的機遇和挑戰下進一步深化改革三個階段。法學教育質量與數量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輸送了大量人才。為我國法治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由于存在目標定位過于寬泛,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專業性。結果是法學教育的數量上去了,質量卻沒能跟上。30年來,我國法學院系數量增了100多倍,截止20xx年年初,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萬人左右,?粕22萬多人,30年增長了200多倍;在校法學碩士達6萬多人,30年增長了260倍。上述院校尚不包括開設網絡教育、自學考試、成人教育、專轉本以及研究生進修班的教學機構。過多、過濫、過熱、過快的法學教育實際上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學教育的質量以及相關的立法、執法、司法的質量,并助長了現象的滋生。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使其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求是法學教育應當反思的重要問題。
(二)法學教育面臨的困境
表面上的繁榮景象并沒有掩蓋住衍生的問題。與法學教育規模擴張相對的是教學質量下降、畢業生就業率逐年降低和難以適應市場需要等問題卻愈演愈烈。由于我國的法學教育沒有明確的定位與目標指引,加上辦學成本較低,盲目設置法學專業的現象凸顯,造成了法學教育的鋪張和資源浪費。近十年內各類財經、理工、民族、師范、農林等院校也紛紛設立法律專業,此外,還有法律函授、夜大學、全脫產的成人學歷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學院、政法干校、廣播電大、業大、職大、自學考試等。我國法學教育一時間呈現出了遍地開花的局面。如此龐大的教育規模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資源,導致教育質量無法得以保障。在法學教育質量下降的同時,就業難問題也擺在了法學教育的面前。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20xx年就業藍皮書《中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報告(20xx)》顯示:20xx屆大學畢業生畢業半年后的就業率約為86%,比20xx屆大學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下降了2個百分點。但工學、管理學就業率分別為90%和89%,成為20xx年就業率最高的兩個專業。最低的兩個專業是哲學和法學,就業率為76%和79%。另據麥可思公司撰寫的,針對20xx屆大學畢業生的調查報告——《20xx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指出,法學大類本科畢業生工作的專業對口率僅為47%,高職高專法律大類對口率下降到29%。法學專業失業人數在全國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問題,法學教育改革的呼聲日漸強烈。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壓力大給法學教育帶來了困境,但是另外一種現象的出現則造成了法學教育的困惑,這就是社會法律職業崗位的空置。隨著法治國建設的不斷發展與深入,社會對于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會逐漸增加。即使在當前,我國53萬的法律從業者(14萬律師、21萬法官、18萬檢察官)相對于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也顯得捉襟見肘,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一方面是群眾法律意識增強,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證員大量缺編,而另一方面則是大量法學畢業生找不到工作,就業形勢嚴峻。
二、法學教育的未來展望
。ㄒ唬┓▽W教育的二重性
法學教育認識上的分歧和悖論實際上反映出法學教育中內在的、與生俱來的二重性,即法學教育的職業技能培訓性和學術研究性。從法學在大學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現為職業教育和人文學科的理論教育的二重性:從其培養目的性上看,它表現為實踐型人才的訓練和學者型人才的培養的二重性;從其教學內容上看,它表現為法律職業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維與法學的知識體系和人文理論培養的二重性。這種與生俱來的二重性一直伴隨和困擾著法學教育的發展。除此之外,還有大眾教育與精英教育之爭。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推動。高等教育逐步走向了市場化道路,高等教育的市場化使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得以實現;市場經濟也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應有之意;脫離了市場經濟,高等教育大眾化就很難完全實現。整個西方國家高等教育規模擴張的實踐證明,保障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制度建設基本都是基于市場經濟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的產物。然而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大眾化也意味著高等教育質量的整體下滑。從國際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經驗來看,與高等教育大眾化相生相伴的教育現象往往是文憑的貶值和大學的平庸化。
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市場化趨勢的推動下亦逐步的大眾化。因此,受大眾化所帶來的數量的增加以及市場化引起的更多的關注物質性和功利性觀念等負面因素的影響,法學教育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質量下降的問題;,有些學者開始提出如何在法學教育市場化的趨勢下實現法學精英教育。法律職業是社會精英擔任的職業,法律職業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他們為社會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務,而是維護正義的社會制度的運行,是將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義體現在每一個具體事件之中。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高速發展,其越來越不合時宜,導致了法學教育的層次混亂和培養目標的模糊。市場的需要決定教育的方向,而大學法學教育并非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更非惟一途徑,其結果導致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之間缺乏制度聯系,這一狀況又必然造成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的長期分離和辦學指導思想上的混亂。事實上,職業教育本身并不排斥素質教育,法律能力和法律技術都是在法律原理支撐下才得以作為法學家的素養的。目前,從法學理論上講,法律人才分為法律理論人才和法律實踐人才,這種區分不科學,它人為地割裂了實踐和理論的關聯。實質上就是不承認“法學家”式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認同不經過正規教育即可從事法律工作。
。ǘ┓▽W教育目標的明確定位
教育目標的定位不是一成不變的,應該隨著社會需求的變化而變化。我個人認為,法學教育目標應與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適應,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體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適應。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應關注法學教育所處的社會歷史狀況及其發展變化,探索法學學科的內在規律,考察我國法學教育的過去、現狀,從而推演出我國法學教育的科學培養目標與模式。據此,法學教育應當實現職業教育和素質教育、大眾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結合,在整合教育資源的條件下形成分層教育模式。即大眾教育滿足社會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則需滿足法律職業和法學發展的需要。
三、法學教育目標實現的進路
。ㄒ唬┓▽W教育方式的完善
1。課堂教育方式的轉變。一是理論知識傳授與課堂討論相結合。大多數法學院在第一學期或第一學年開始的專業課程多半是理論性較強的課程,由于對法學知識的了解程度較低,面對初次接觸法學的學生,法理論知識和制度的講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適當的引入討論教學的方式,可以使教學過程由單向傳授轉變為互動學習,更有利于學生對法學內容的掌握和理解?梢詫⒄n程的每一章之重點擬定成一個題目,要求學生在課前利用圖書館和網絡準備相應的材料,寫出書面報告,在課程講解之前由學生根據報告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認識,接受其他同學的質疑或批評。教師可以根據學生報告中表現出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講解,使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避免了大滿貫教學的弊端,同時也提高了教學效率。通過課堂討論與理論知識傳授的結合實現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充分溝通,在互動過程中完成知識呈現、觀點碰撞、分析歸納。完整有效的教學應由教師的教授活動和學生的學習活動有機結合而成,F代心理學認為。當人們在負有一定責任的角色中學習時,他學習的動力會得到加強,也會表現得更加主動。改變以教師為主體單向傳播知識的教學方式,將學生參與納入教學活動,變學生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并力爭創造一個能激發學生主動參與學習的積極討論氣氛,對法學的教學是較為適宜的。二是課堂教學中的案例引入。在法學的課堂教學中盡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不僅使抽象的理論與具體案例結合起來,使理論知識具有了生動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學生從法學的角度進行分析、推理,從而培養學生的法學思維。在引入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梢越M織學生對相關法學問題進行討論和辯論,以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和辯論才能。案例教學法是應用法學教學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教學手段。
2。課堂外教育方法的轉變。一是法庭審判觀摩與模擬法庭中的法學引導。法庭審判觀摩與模擬法庭在現在的法學實踐教育中已經被廣泛的應用,然而并沒有實現我們的期望效果。究其原因,就是大多數法學院以及指導教師僅重視外在形式的指導,并沒有真正訓練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削弱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影響到了模擬教學法的教學效果。選擇性的觀摩一些法庭審判,可以使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審視司法實踐。了解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原理的理解和運用,并與自己的理解和認識相對照,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技能。選擇適當的案件進行觀摩對于法學的學習是非常重要的。觀摩審判既可以到我國的法院去進行觀摩,也可以對其他國家的法庭審判影視進行觀摩。在觀摩審判之后,還可以邀請主審法官就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律問題與同學們進行一種探計性的交流,以使學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發揮調控作用的方式與渠道。在組織模擬法庭進行模擬教學的過程中,選擇一些適中的實際案例或虛構案例作為架構,不要人為的設定已知條件,要求參與的學生通過自己的努力結合所學知識分析案情,參與訴訟,使模擬教學能夠真正的鍛煉學生的運用知識的能力。二是診所教學法的運用。法律診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又稱診所法律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各個高校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專業方向建立“法律診所”式的教學模式,就是把培養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引入到了學校的法學教育中。即在法學教育中,根據學生學習階段的需要,設定具體的案例,要求學生查閱與案例相關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弄清法理知識和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并讓學生分析并寫出書面的分析意見,組織學生舉辦案例研討會!胺稍\所”的授課形式,注重的是把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結合起來,讓學生在案例分析、模擬法庭等過程中逐步得到分析問題能力的培養,體現出法學教育的靈活性:“法律診所”式的教學模式,可以把實踐教學環節帶到現實生活中。根據“法律診所”的授課特點。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辦理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件,掌握真實的案件材料,參與案件處理的全過程。
(二)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的優化
在我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中應借鑒源自于美國的頂點課程。頂點課程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本科教育課程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型課程。顧名思義。這一課程就是為位于本科課程系列頂(終)點、為增強學生知識能力“整體結構力”的一門課程。該課程后來為許多國家的高等教育引進,在高等教育課程改革中產生了重大影響。所謂頂點課程。學者杜爾給出的定義是:“頂點課程是位于系列課程終端的、以把相對片段知識整合成一個整體為目標的皇冠式’曲課程或學習經歷它為本科生提供這樣一種過程:回顧和理解過去的本科課程學習經歷,并在這種經歷上向前展望生活”。實際上,按照這一定義,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頂點課程:一是整合學術,二是為“真實”世界做準備。兩者的區別就是前者是要求學生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過去學習經歷),而后者則鼓勵學生向前關注大學畢業后的將來。它們的共同之處就是都鼓勵學生總結、整合大學的學習經歷。在不同類型的頂點課程。其課程目標和教學結果也不一樣。根據杜爾對頂點課程的定義,我們可以就兩類不同頂點課程分析其實際的不同目標:就頂點課程“整合學術”的方面來說,其目標就是要在本科生結束學習之時對其提供所學專業領域的廣泛的批判反思性觀點。其最有代表性的具體目標為:形成對所學專業領域的哲學觀和歷史觀:探究所學專業的社會意義;獲得對所學專業領域整體綜合的、俯瞰式的概觀;為學生提供宏大畫卷;努力形成跨學科的觀點;展示對所學專業內容掌握的程度;確認學科之間的普遍聯系和單一學科知識的有限性;鼓勵學生超越不合理的學科界限。而就為“真實”世界做準備的頂點課程來說,雖然它沒有整合學術的頂點課程那樣“陽春白雪”,但它也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它為學生進入職業生涯和融入現實世界做最后的準備。
。ㄈ┛茖W測評體系的構建
在教學活動中,如何檢驗是否達到規定的教學目的。檢驗教師教學的質量和學生所學的知識,考試不失為一個必要的手段。但如何組織考試,關鍵在命題,憲法學考試命題是一個技術含量很高的工作。命題既要體現教學要求,又要體現所教的知識,還要體現學生掌握的程度。在以往所采用的試題中,雖然題目的覆蓋面很寬,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但總感到死記硬背的成份多一些,與課堂教學的結合并不十分緊密,每次考試結束,師生都覺得題目中總有許多讓人不太滿意的地方。與教學方式相適應,在命題中應該突出靈活多變的特點,并測試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職業要求法律職業者要精通法律知識、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維方式和對人類命運的終極關懷的法律品格。僅憑標準題型和標準答案組合而成的考試是不可能考察出學生學習的實際效果。注重對問題的探索過程,而非討論結果,鼓勵學生“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學生可以對背景資料提出自己的認識,可以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對法學原理的認識,學生將不再局限于課本上所教授的知識和理論,而具備了大膽質疑的科學精神,這一點正是現代知識社會對人才提出的首要要求。
法學碩士開題報告3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谶@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xx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xx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爆收益”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模化運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紤]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xx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xx-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xx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法學碩士論文開題報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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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看看開題報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開題報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幾個部分是必需的。
開題報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寫作的主題、論述的主要內容、引用的材料等,以獲得導師的認可。如果你的導師不認可你的開題報告,那比較麻煩,可能要反復修改,甚至要重新選題。所以,開題報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獲得老師對論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第二、國內外研究狀況
第三、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第四、文獻綜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法
第七、參考文獻
以上七個部分是一個完整的開題報告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務處下發的開題報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幾個部分。例如,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將文獻綜述置于開題報告之內,因此同學們必須嚴格按照學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進行寫作。
下面,我們簡要談一下開題報告各部分的要點。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義。
這部分其實要表明的是你為什么要選這個題目,以及你選這個題目的意義在什么地方。所謂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選題目前在學術界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其社會背景是什么;所謂的選題意義是,你的選題對學術研究會產生什么樣的實際意義,對社會發展產生什么樣的積極效果。這兩點必須明確,否則導師會覺得你的選題毫無意義,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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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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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第四、文獻綜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法
第七、參考文獻
以上七個部分是一個完整的開題報告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務處下發的開題報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幾個部分。例如,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將文獻綜述置于開題報告之內,因此同學們必須嚴格按照學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進行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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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義。
這部分其實要表明的是你為什么要選這個題目,以及你選這個題目的意義在什么地方。所謂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選題目前在學術界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其社會背景是什么;所謂的`選題意義是,你的選題對學術研究會產生什么樣的實際意義,對社會發展產生什么樣的積極效果。這兩點必須明確,否則導師會覺得你的選題毫無意義,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