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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校放暑假時間
暑假,是適用于全世界在校學生的一個較長的夏季假期,下面是為你精心編輯的2017高校放暑假時間,歡迎閱讀!
2017年部分大學暑假放假時間【預測版,具體時間請以官方為準】 | ||
學校名稱 | 暑假放假時間 | 開學時間 |
浙江師范大學 | 7月2日 | |
北京大學 | 7月4日 | 9月11日 |
清華大學 | 6月27日 | 9月11日 |
復旦大學 | 7月3日 | |
上海交通大學 | 7月25日 | 9月11日 |
南京大學 | 7月4日 | 8月7日 |
蘇州大學 | 7月11日 | |
江蘇大學 | 7月2日 | 8月29日 |
西安交通大學 | 6月27日 | 9月4日 |
大連理工大學 | 7月25日 | 9月4日 |
東北大學 | 7月24日 | 9月3日 |
遼寧大學 | 7月17日 | 8月27日 |
大連海事大學 | 7月25日 | 8月27日 |
武漢大學 | 7月10日 | 9月3日 |
華中科技大學 | 7月4日 | 8月28日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7月11日 | 8月31日 |
中山大學 | 6月26日 | 8月13日 |
華南理工大學 | 7月18日 | 8月28日 |
四川大學 | 7月17日 | 9月3日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7月4日 | |
東北林業大學 | 8月1日 | 9月4日 |
中南大學 | 7月9日 | |
湖南師范大學 | 7月11日 | |
湘潭大學 | 7月10日 | 8月27日 |
重慶大學 | 7月11日 | |
安徽大學 | 7月23日 | 9月3日 |
合肥工業大學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南開大學 | 8月25日 | 9月11日 |
天津大學 | 7月4日 | 8月12日 |
吉林大學 | 7月11日 | 8月19日 |
燕山大學 | 7月18日 | 8月28日 |
河北工業大學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太原理工大學 | 7月11日 | 8月28日 |
山西農業大學 | 7月17日 | 9月4日 |
廈門大學 | 7月24日 | 9月10日 |
福州大學 | 7月9日 | 8月28日 |
南昌大學 | 7月8日 | 9月1日 |
江西農業大學 | 7月17日 | 9月2日 |
山東大學 | 7月11日 | 8月7日 |
鄭州大學 | 7月11日 | 8月28日 |
蘭州大學 | 7月18日 | |
新疆大學 | 7月4日 | 9月4日 |
廣西大學 | 7月11日 | 8月26日 |
云南大學 | 7月14日 | |
內蒙古大學 | 7月4日 | 8月7日 |
附:大學生暑假實習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實習生的身份——學生or勞動者?
通常所說的實習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并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實習。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一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在于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存在類似情況的有律師、醫師等等。另外一種是實習人員出于學習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大學生的畢業實習屬于此種情況,對于這種實習生與單位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
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勤工儉學,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這里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而學生以完成學業為主要任務,不是以打工獲取勞動報酬為生,不以就業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2、準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實習
這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準畢業生達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單位要求準畢業生到其單位實習,帶有試用和考察的性質。準畢業生實習是在于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以就業為根本目的。這時的實習生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或者雖什么都沒簽但是接受實習單位管理領取了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準畢業生作為行將畢業的學生,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此情形不屬于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在司法實務中有時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但司法實務中普遍的觀點還是認為實習學生在取得畢業證前一般不被認為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只有在取得畢業證后方可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二、實習期間出現意外傷害怎么辦?
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實際參與勞動和工作,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遇到身體健康權益的情況。在校生在實習中權益受損時由誰負責、應當由誰負責?
具體說來,在校實習生在實習中受傷的責任歸屬應當區分為三種情況認定:
1、在校生的實習通過學校安排、推薦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用人單位作為實習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學校作為學生的施教者、監護人和實習活動的推薦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勞動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習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一方或者兩方承擔賠償責任。
2、在校生的實習過程未經學校安排或者推薦
實踐中,由于實習生的學習時間靈活,可以根據自己的安排進行實習。實習單位接收實習生也不需要學校的有關推薦或者證明資料,實習活動是學生自行聯系的,實習過程也沒有向學校老師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學校在平時的監管活動中盡到了監管責任,對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適當的告知或宣傳活動,就應當由實習單位對實習生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實習單位作為實習生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無論何時都負有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的責任。同時,學校畢竟對學生負有監管的義務,應當盡可能的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基于此種監管責任,學校要對在校生在實習中受傷承擔補充責任。即在用人單位不能支付全部賠償費用危害到受傷學生的治療或康復時,由學校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3、參與實習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該學生的實習活動是否有學校的參與,學校都應與實習單位一起對該學生在實習中的受傷負連帶責任。因為,學校作為其學生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學生應當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更嚴格的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行為能力有限,學校對其承擔較之其他成年學生更重的監管責任。
三、實習生是否有權要求勞動報酬?
1、實習生是否有權獲得勞動報酬?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確認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系,但是實習生畢竟為實習單位服務,提供了勞動,因此,實習單位應該給予實習生一定的勞動報酬。
2、實習勞動報酬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嗎?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給實習生一定的報酬,但這不能看作是工資,而是一種勞動報酬。而實習生一旦畢業,取得畢業證書,其身份就由學生轉化為社會上的一名普通勞動者,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在這種情形下,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會形成法律上的勞動關系,所發放的勞動報酬就屬于工資性質,最起碼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但是我國個別地區也有政策規定實習生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實習生的勞動報酬是否需要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3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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