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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工資怎么計算
春節臨近,總有些上班族需要堅守崗位。春節加班,工資要怎么計算?下面梳理了相關的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借鑒。
春節是法定假日,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是春節法定假期,這3天是春節法定假期,也是帶薪假期。
這3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的300%計算。
初三、初四、初五和初六這4天是調休放假,這4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200%的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一般為21.75天。以一個約定月薪為60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資。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春節長假即將到來,如果勞動者選擇堅守崗位,加班工資該怎么算?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調休,共 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為春節法定節假日,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2月9~1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節假日,當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費。
【延伸閱讀】
怎樣確定加班工資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鶖祽“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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