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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 第十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的知識,歡迎閱讀。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注:應為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注:應為15日。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規定)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七條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注:應為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九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注:應為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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