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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融資融券基本知識要點

        時間:2024-08-10 14:54:15 志鎧 證券從業資格 我要投稿

        融資融券基本知識要點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并賣出的行為。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融資融券基本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融資融券基本知識要點

          一、什么是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并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二、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有何不同?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必須有足額證券;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于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用于賣出。

          (2)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具有一定的杠桿效應。

          (3)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與證券公司只存在委托買賣關系;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與證券公司不僅存在委托買賣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有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4)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范圍內買賣證券。

          三、境外市場有哪些融資融券業務模式?

          目前,境外市場的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兩種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個或多個專業化的、甚至帶有一定壟斷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提供證券和資金的轉融通,或由其直接對投資者提供信用。按照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以及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為單軌制和雙軌制。單軌制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只負責對證券公司的轉融通,由證券公司負責對投資者融資融券。雙軌制是指證券公司既可對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也可直接對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沒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機構,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辦理,授信機構資金不足時,可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拆借;證券不足時,可向其他投資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

          上述兩種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場化程度高、競爭性強、操作簡單,但政府監控較難,對證券公司等參與主體的風險控制能力要求較高;集中授信模式則有利于隔離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風險,方便政府監管,但操作較為復雜。

          四、我國目前采取了何種融資融券業務模式?

          我國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渠道還不是很通暢、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有待增強、金融監管水平也還有待提高,因此,現階段我國的融資融券業務采用了“集中化、單軌制”的業務模式,即由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并由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

          現階段,證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和證券向投資者提供的融資融券服務,不得動用投資者的資金和證券,不同投資者的擔保品不能混用。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證券公司可以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轉融通。

          五、我國推出融資融券交易有何積極意義?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價格發現功能:融資融券機制的存在,可以將更多的信息融入證券的價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證券的內在價值。

          (2)市場穩定功能:完整的融資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買賣完成,即融資買入證券的投資者,要通過賣出所買入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資金;融券賣出的投資者,則要通過買入所賣出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因此,融資融券機制具有一定的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于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3)增強流動性功能: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交易,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4)風險管理功能;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還有利于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的狀況,方便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

          此外,在我國現階段,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可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改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

          六、能否介紹下融資融券的法律規則體系?

          融資融券業務的法律規則體系,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確立了融資融券的法律地位;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等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業務許可、擔保物、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證券業協會的《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融資融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證券金融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統計與監控規則(試行)》等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權益、融資融券交易的流程、標的證券與擔保物的管理、登記結算業務和風險監測監控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整體上看,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則體系和機制已建立健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七、能否介紹下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及其監管職責?

          目前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已形成了由證監會行政監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證券金融公司監測監控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證監會制定融資融券相關業務準則,審核、批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稽查處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統一監管融資融券業務活動。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等。證券交易所設定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依托技術平臺實行融資融券業務的前端控制,實時監控融資融券異常交易行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監督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資金劃轉等情況。證券業協會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證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資融券業務統計和風險監測監控職責,依托融資融券統計監測系統,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業務風險。

          八、目前融資融券有哪些風險控制機制?

          (1)是嚴格禁止“裸賣空”,并防止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穩定運行。投資者必須向證券公司融入相應證券才能賣空,且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證券。

          (2)是實施融券賣空提價規則。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外,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報價不得低于前一筆交易的成交價。

          (3)是嚴格管理融資融券交易規模。根據相關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與其凈資本掛鉤;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業務規模受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限制;單一標的股票的融資余額和信用賬戶持有的標的股票市值取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該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單一標的ETF的融資余額和信用賬戶持有的標的ETF市值取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該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

          (4)是證券交易所實行融資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資融券交易及余額情況;實時監控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監控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余額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風險指標以及融資融券異常交易情況,能夠通過調整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暫停標的證券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等措施防范業務風險。

          (5)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統計監測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情況。證券金融公司收集匯總證券公司報送的融資融券相關數據,建立統計報表、風控指標及動態監控體系,監測分析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必要時可采取口頭提醒、書面提示等措施向證券公司提示風險。

          (6)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開展轉融通業務。對單一證券公司的轉融通余額受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比例限制;單一證券的轉融券余額受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限制。同時,證券金融公司能夠視情況調整轉融通標的證券范圍、證券公司授信額度、保證金比例、轉融通費率等,通過這些市場化措施防范融資融券業務風險。

          九、為什么禁止裸賣空?我國如何從制度和技術上禁止裸賣空?

          裸賣空,又稱無交收保障的賣空,是指投資者沒有借入證券或沒有確定途徑獲得證券情況下的賣空行為。由于“裸賣空”虛增了證券數量,可能打壓股價,造成市場恐慌,加之往往導致交收失敗,擾亂證券交收秩序。我國融券交易嚴格禁止裸賣空,以維護賣空交易的穩定運行和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實務操作中,證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賣出指令時,會對證券公司融券專戶是否有足額的相應證券供客戶融券賣空進行前端檢查,有足額證券才能達成交易,否則交易所交易系統認定為無效指令并予以拒絕。由此,從制度和技術兩個層面上杜絕了“裸賣空”行為的發生。

          十、哪些情況可能引發證券公司處分客戶擔保物?

          有三種情況可能引發證券公司按約定處分客戶擔保物:

          (1)是投資者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融資融券債務;

          (2)是維持擔保比例降至最低維持擔保比例以下,證券公司向客戶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客戶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足額追加擔保物;

          (3)是投資者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

          十一、融資融券交易可能面臨哪些主要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外,還存在著特有的風險。

          (1)是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點,證券投資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交易虧損風險。

          (2)是投資者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被證券公司處分擔保物的風險。

          (3)是如果證券公司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4)是如果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預定終止交易、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

          (5)是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有展期需求,但因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證券公司規定的標準,或未在合約到期前規定時間提出申請辦理展期等,將面臨無法展期的風險。

          因此,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對相關風險有清醒的認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損失、達到投資目標。

          十二、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相關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上述規定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其中,“5%以下”不包含5%。證券類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證券公司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上述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

          十三、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結合自身的財產收入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理性分析是否參與融資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從開戶。

          第二,在開戶與簽約環節,認真聽取證券公司關于融資融券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合同條款等內容的講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證券公司詳細說明,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認真閱讀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所有條款,理解融資融券授信額度、期限、利息和費用的計算方式,追加保證金和清償債務的方式等,明確融資融券交易的收費標準、權益處理、違約處理以及糾紛處理等事項。

          第四,認真閱讀風險揭示書中所有條款,充分認識融資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資規模放大、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以及不能及時補交擔保物而被處分擔保物等業務風險。

          十四、投資者應如何控制融資融券交易風險?

          投資者應增強融資融券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建議投資者做到以下五點:

          第一,認真學習融資融券知識,掌握融資融券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熟悉融資融券業務流程和交易類型,閱讀并理解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和風險揭示條款。

          第二,充分了解標的股票的選取條件與標準,理性地選擇投資對象。證券交易所對標的股票的選取重點考慮了股票流動性、換手率和波動幅度等客觀指標,并不涉及對股票投資價值的主觀判斷。

          第三,堅持價值投資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對于近期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應結合股票基本面情況審慎投資,合理適度運用融資融券工具,避免融資跟風炒作概念股、題材股等風險較大的股票,防范價格回調風險。

          第四,多樣化投資分散風險,避免集中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單只市場風險較高的證券,防止因個別證券價格下跌使得擔保品總價值大幅縮水,從而導致維持擔保比例大幅下跌,觸發擔保物處分風險。

          第五,結合市場走勢和自身狀況,做好必要的頭寸控制,在市場波動增大時主動減倉、釋放風險、及時止損。

          十五、什么是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是投資者為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該賬戶是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錄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十六、什么是信用資金賬戶?

          信用資金賬戶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公司指定存管銀行開設的資金賬戶。該賬戶是證券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投資者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十七、什么是名義持有人?

          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持有證券的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證券登記規則》規定,名義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證券權益擁有人通過名義持有人實現其相關權利。名義持有人行使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征求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意見,并按其意見辦理,不得損害證券權益擁有人的利益。

          十八、什么是標的證券?

          標的證券是投資者融入資金可買入的證券和證券公司可對投資者融出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開展的情況,在滿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證券公司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并公布公司允許的標的證券。

          證券交易所規定融資買入的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限于其認可的上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

          十九、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于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施風險警示;

          (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照上述規定,證券交易所對于標的股票的選取,重點考慮了股票流動性、換手率和波動幅度等客觀指標,并不涉及對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主觀判斷。

          二十、作為標的證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作為標的證券,目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

          (二)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2000戶;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一、作為標的證券的上市開放式基金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上市開放式基金作為標的證券,目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

          (二)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2000戶;

          (四)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級轉換情形;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二、作為標的證券的債券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債券作為標的證券,目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券托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三、什么是授信額度?

          授信額度是指投資者提出融資、融券額度申請后,證券公司評估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價值,計算保證金可用余額,在滿足保證金比例的前提下,授予投資者的可融資或融券的最大額度。授信額度必須低于證券公司對單個投資者的融資融券規模上限。

          二十四、什么是保證金?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其市值為基礎,按證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進行折算,證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

          二十五、什么是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按其證券市值進行折算的比率。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相關規定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4.2條。證券公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折算率。

          例:某投資者信用賬戶內有100元現金和100元市值的A證券,假設A證券折算率為70%,那么,該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保證金金額為170元(100元現金×100%+100元市值×70%)

          二十六、什么是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具體分為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資者初始資金的放大倍數,投資者進行的每一筆融資、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證金都要滿足保證金比例要求。在保證金金額一定的情況下,保證金比例越高,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的規模就越少,杠桿效應越低。

          二十七、什么是融資保證金比例?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融資保證金比例下限由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證券公司在不超過證券交易所上述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

          例: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該投資者的融資保證金比例為100%,則該投資者可融資買入1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100%)的證券。

          二十八、什么是融券保證金比例?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 (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融券保證金比例下限由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證券公司在不超過證券交易所上述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

          例: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該投資者的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則該投資者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

          二十九、什么是擔保物?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投資者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即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所有資產構成其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

          三十、什么是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投資者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 =(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 + 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 + 利息及費用總和)。

          根據交易所細則規定,投資者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投資者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投資者經證券公司認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證券公司可以與投資者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投資者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公布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標準。

          三十一、已停牌股票是否能充當融資融券交易擔保物?

          根據滬深交易所相關細則,保證金可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細則并未明確禁止將停牌股票提交為擔保物,但規定被實施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如果證券原先存在于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之后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證券公司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相關規定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4.1條、4.2條、4.9條。

          三十二、融資融券的期限是多久,是否可以展期?標的證券停牌是否可以延期?

          根據相關規定,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證券公司與其客戶自行約定。相關規定詳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三十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16條、3.8條。

          三十三、融券賣出股票后,證券發行人派發紅利、紅股,是否需要投資者對證?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投資者存在尚未了結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應當按照融券數量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

          (一)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金額的現金紅利。

          (二)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數量的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予以補償。

          (三)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或者證券發行人增發新股以及發行權證、可轉債等證券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由證券公司和融券投資者根據雙方約定處理。

          拓展: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賣出為融券交易。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2010年1月,中國證監會公布了《關于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首批申請試點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50億元以上。

          2.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為A類。

          3.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自有資金占凈資本的比例相對較高。

          4.已開發完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結算系統,并通過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全網測試。

          5.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賬戶開立、管理規范,客戶資料完整真實,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分類管理和服務體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公司總部。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一業務決策機構一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5.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的賬戶體系。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2.客戶的賬戶體系。客戶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要在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臺賬,在存管銀行開立信用資金賬戶。

          (四)客戶的申請、征信與選擇

          首先由客戶向公司提出融資融券申請。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權限。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前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五)融資融券的一般業務

          證券公司應當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和實名信用資金賬戶。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期限內補繳差額。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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