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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證劵從業資格考試證劵交易基礎講義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證劵從業資格考試證劵交易基礎講義,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特別交易規定與交易事項
【主要考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的有關規定。
回轉交易制度。
熟悉股票交易特別處理的規定。
熟悉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掌握開盤價、收盤價的產生方式。
熟悉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規則。
掌握證券除權(息)的處理辦法和除權(息)價的計算方法。
熟悉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規定。
熟悉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的交易規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定義: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數額較大的證券買賣。我國現行有關交易制度規定,如果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1.進行大宗交易的條件(重點掌握)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 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 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 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4)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l00萬元人民幣。
2.大宗交易時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處于停牌狀態的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每個交易日15:00~15:30,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對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3.大宗交易的申報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4.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成交申報分別通過各自委托會員的席位進行。成交申報須經證券交易所確認。交易所確認后,買方和賣方不得撤銷或變更成交申報,并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大宗交易不納入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后,屬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
自 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啟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統。
協議平臺是指交易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1.下列交易 可以通過協議平臺進行:(重點掌握)
(1)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3)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
2.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重點掌握)
(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以人民幣l00元面額為l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以人民幣l00元面額為l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6)多只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于20萬股;
(7)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于100萬份;
(8)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1.5萬張。
協議平臺接受用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15~11:30、13:00~15:30。申報當日有效。當天全天停牌的證券,協議平臺不接受其有關的申報。
協議平臺接受交易用戶申報的類型包括 意向申報、定價申報、雙邊報價、成交申報和其他申報。
3.協議平臺按不同業務類型分別確認成交,具體成交的時間規定為:
(1)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協議平臺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0~15:30。
(2)公司債券的大宗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協議平臺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協議平臺對申報價格和數量一致的成交申報和定價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用戶對各交易品種申報的價格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交易方可成交。
(1)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2)債券大宗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確定。
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并由協議平臺確認的成交,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協議平臺用戶應當保證其自身或投資者實際擁有與申報時相對應的足額資金或證券數量。因資金或證券數量不足造成交收失敗的,協議平臺用戶應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相
關責任。
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實行當日 回轉交易。
5.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通過協議平臺、交易所網站等方式對外發布協議平臺交易信息。主要包括:
(1)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每個交易日結束后,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協議平臺上進行的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和雙邊交易債券的大宗交易,暫不納入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議平臺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2)公司債券大宗交易,交易所在協議平臺交易時間內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議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僅在協議平臺交易的公司債券大宗交易信息納入交易所即時行情發布。即時行情發布的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5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3)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交易所在協議平臺交易時間內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議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信息,納入交易所即時行情發布。即時行情發布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5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例1·單選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現行大宗交易規則的規定,B股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為( )。
A.數量在1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萬美元(含)以上
B.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C.數量在1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D.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萬美元(含)以上
[答疑編號911040101]
【答案】B
二、回轉交易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在該項制度下, 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投資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營業時間內反向賣出已買入但未交收的債券和權證;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深交所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也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別處理
股票交易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和其他特別處理。
(一)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1.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的定義及實行時間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從2003年5月8日起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2.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3.受到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條件(考點)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2年連續虧損(以最近2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連續虧損;
(3)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4)在法定期限內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5)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6)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8)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4.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內容
(二)其他特別處理
1.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特別處理不是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只是對上市公司目前狀況的一種揭示,是要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
2.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上市公司的條件(掌握)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公司因2年連續虧損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以后虧損情形消除,于是按規定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并獲準,但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
(4)由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5)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6)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
(7)中國證監會根據相關制度的規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8)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
四、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一)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投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后,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6) 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7) 連續1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二)暫停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然為負;
(2)因上述第(2)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注冊會計師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因上述第(3)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仍超過1億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5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三)恢復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1)因暫停上市第(1)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股東權益為正。
(2)因暫停上市第(2)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該情形已消除。
(3)因暫停上市第(3)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不超過5000萬元或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下。
(4)因暫停上市第(4)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已全部歸還。
(5)因暫停上市第(5)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暫停上市的,在其后12個月內沒有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四)終止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暫停上市第(1)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為負的。
(2)因暫停上市第(2)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因暫停上市第(3)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5000萬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上。
(4)因暫停上市第(4)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未全部歸還。
(5)因暫停上市第(5)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的,其后l2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6)因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第(6)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90個交易日內,沒有出現過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第(7)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其后l20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8)因暫停上市第(1)、(2)、(3)、(4)項情形被暫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經審計的首個中期報告。
五、開(收)盤價、除權(息)等交易事項
(一)開盤價與收盤價
按照一般的意義,開盤價和收盤價分別是交易日證券的首、尾買賣價格。而在證券交易場所,往往還要通過制度來予以規范。
根據我國現行的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證券的開盤價通過 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按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后,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并按原申報順序自動進入連續競價。(考點)
在收盤價的確定方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所不同。(重要考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 最后一筆交易前l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的收盤價通過 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二)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證券交易所要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停牌。
證券停牌時,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后,以連續競價繼續當日交易。
(三)除權與除息
1.如果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事項,就要進行除息與除權。
2.我國證券交易所是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3.權證的行權價格的調整。
(四)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
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間,如果發生異常情況,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非交易所能夠控制的其他情況而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技術性停牌。比如,現行交易規則規定,出現無法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證券交易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l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或者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證券交易所要實行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要予以公告。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除交易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在 當日有效。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六、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為了提高固定收益證券的交易效率,促進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的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07年開發了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以下簡稱“固定收益平臺”),并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臺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開始試行。
固定收益平臺主要進行固定收益證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間的交易和交易商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兩種。交易商之間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間按照規定,通過報價或詢價方式買賣在固定收益平臺掛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交易商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則指具有經紀業務的交易商可與其客戶協議交易在固定收益平臺掛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
(一)交易商
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臺的交易商有兩種。一種稱“ 交易商”,指經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取得固定收益平臺交易參與資格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機構。另一種稱“一級交易商”,指經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在固定收益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報價及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以下簡稱“做市”)的交易商。
一級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臺交易期間,應當對選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證券進行連續雙邊報價,每交易日雙邊報價中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0分鐘。一級交易商對做市品種的雙邊報價,應當是確定報價,且雙邊報價對應收益率價差小于10個基點,單筆報價數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證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臺的交易時間為9:30~11:30、13:O0—14:00。交易商參加固定收益平臺交易前,應通過固定收益平臺注冊可用于交易的證券賬戶。交易商為證券公司的,其注冊的證券賬戶應為上海市場A股自營證券賬戶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賬戶。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臺申報賣出固定收益證券的數量,不得超過其證券賬戶內可交易余額。一級交易商履行做市義務的,可在交易所規定的額度內申報賣出固定收益證券。 交易商當日買入的固定收益證券當日可以賣出。當日被待交收處理的固定收益證券下一交易日可以賣出。
在固定收益平臺進行的固定收益證券現券交易實 行凈價申報,申報價格變動單位為0.001元,申報數量單位為手(1手為l000元面值)。交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漲跌幅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價格=前一交易日參考價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參考價格為該日全部交易的加權平均價,該日無成交的為上一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依次類推。
固定收益平臺交易采用 報價交易和詢價交易兩種方式。報價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實名方式申報;詢價交易中,交易商須以實名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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