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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造價員考試《基礎知識》輔導講解

        時間:2023-03-11 02:14:29 造價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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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造價員考試《基礎知識》輔導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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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造價員考試《基礎知識》輔導講解

          一. 合同的訂立

          1)要約

         、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

          a) 要約邀請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b)寄送的價目表、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③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下列情形之一,邀約不得撤銷:

          a)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行變更。

          2)承諾

         、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 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 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已承諾的內容為準。

          2. 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3. 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4. 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條件:①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②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③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③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2.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①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 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

          b)純獲利益的合同。

          c)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③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

          a)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b)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b) 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就成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

         、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責條款無效:A.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 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 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B.在訂立合同時喪失公平的。

          ②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a)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b)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 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依法進行如下處理:A.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B.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C.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義務的同時,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A.及時通知義務;B.提供必要條件和說明的義務;C.協助義務;D.保密義務。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 價款或報酬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原價格執行。

         、 履行地點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 履行期限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履行方式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有利于實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3.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 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4. 合同履行過程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① 因債務權人分立。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②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拒絕,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券人增加的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四.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法》的定義,

          1)合同主體的變更實質上就是合同的轉移。

          2)合同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2. 合同的轉讓

          1) 合同債權(權利)轉讓

         、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②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券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 合同債務(義務)轉移

         、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經債權人同意;

         、 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

          3)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適用上述債權債務轉讓;

         、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義務。

          ③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五.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 終止的原因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A.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B.合同解除;C.債務相互抵消;D.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E.債權人免除債務;F.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G.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 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

          六.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 繼續履行。首選方式

         、 采取補救措施。

         、 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 違約金。

         、 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1)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解決。

          七. 合同爭議的解決

          1)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于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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