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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前預測試題
2016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將近,在考前,小編為大家帶來一套《工程法規》部分的考前預測試題,歡迎閱讀參考。
一、單項選擇題(共7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甲建筑工程公司與乙水泥廠簽訂了一份200t水泥的買賣合同。交貨時,由于乙公司所雇裝卸工人的失誤總共交貨210t。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乙公司所產生的10t水泥的債權的發生根據屬于( )。
A.合同之債
B.侵權行為之債
C.不當得利之債
D.無因管理之債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問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 )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A.本級
B.縣級
C.市級
D.省級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行政許可的期限。依照《行政許可法》第26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問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是( )。
A.債
B.所有權
C.知識產權
D.擔保物權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債的概念!睹穹ㄍ▌t》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合同的訂立原則中,( )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A.公平原則
B.自愿原則
C.平等原則
D.合法原則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合同的訂立原則。在合同的訂立原則中,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年。
A.2
B.3
C.5
D.10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倍的工資。
A.1
B.1.5
C.2
D.3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勞動合同訂立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某承包單位以建設單位不及時支付工程款為由,請求將所建造的房屋拍賣并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但是,某銀行也以建設單位已經用此房屋作為抵押物,對貸款作了抵押,而請求就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受償,則( )。
A.如果承包單位提出此請求的日期距離工程竣工之日不超過6個月,則優先支付給承包單位
B.應該優先支付給承包單位
C.應該優先支付給銀行
D.如果承包單位提出此請求的日期距離工程竣工之日不超過6個月,則優先支付給銀行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011年3月12日,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鋼鐵公司發出一份傳真,內容如下:本公司希望向你公司購買二級螺紋鋼40t,5200元/t,2011年3月20日之前在甲公司所在城市的火車站交貨,貨到付款,請于3 E1內答復。2011年3月14 E1,乙公司回復:同意你方要求,但請預付3萬元定金。對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通過要約和承諾訂立合同,合同已經成立
B.甲公司的傳真不構成要約,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C.乙公司的回復不構成承諾,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D.甲公司的傳真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回復也不構成承諾,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的是承諾。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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