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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巖土工程師驗槽經驗「必讀」

        時間:2024-05-09 09:55:08 巖土工程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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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巖土工程師驗槽經驗「必讀」

          每一位工程技術人員,對每一個基槽,都應作到慎之又慎,決不能出現任何疏忽,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驗槽經驗,歡迎大家閱讀。

          1  驗槽時必須具備的資料和條件:

          1.1勘察、設計、質監、監理、施工及建設方有關負責人員及技術人員到場;

          1.2附有基礎平面和結構總說明的施工圖階段的結構圖;

          1.3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4開挖完畢、槽底無浮土、松土(若分段開挖,則每段條件相同),條件良好的基槽。

          2  無法驗槽的情況: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能達到驗槽的基本要求;無法驗槽:

          2.1基槽底面與設計標高相差太大;

          2.2基槽底面坡度較大,高差懸殊;

          2.3槽底有明顯的機械車轍痕跡,槽底土擾動明顯

          2.4槽底有明顯的機械開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溝槽、鏟齒痕跡。

          2.5現場沒有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或附有結構設計總說明的施工圖階段的圖紙。

          3  驗槽前的準備工作:

          3.1察看結構說明和地質勘察報告,對比結構設計所用的地基承載力、持力層與報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詢問、察看建筑位置是否與勘察范圍相符;

          3.3察看場地內是否有軟弱下臥層;

          3.4場地是否為特別的不均勻場地、勘察方要求進行特別處理的情況;而設計方沒有進行處理;

          3.5要求建設方提供場地內是否有地下管線和相應的地下設施;

          3.6場地是否處與采空影響區而未采取相應的地基、結構措施。

          4  推遲驗槽的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推遲驗槽或請設計方說明情況

          4.1設計所使用承載力和持力層與勘察報告所提供不符;

          4.2場地內有軟弱下臥層而設計方未說明相應的原因;

          4.3場地為不均勻場地,勘察方需要進行地基處理而設計方未進行處理;

          5  淺基礎的驗槽:

          深、淺基坑的劃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就建筑物來說,淺基礎是指埋深小于基礎寬度的或小于一定深度的基礎,國外建議把深度超過6m(20ft)的基坑定為深基坑,國內有些地區建議把深度超過5m的基坑定為深基坑。本文采用此種方法,即基礎埋深小基礎寬度、深度小于5m的基坑為淺基坑。一般情況下,除質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層使用,也不允許新近沉積土和一般粘性土一起作持力層使用。因此淺基礎的驗槽應著重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5.1場地內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積土;

          5.2槽壁、槽底巖土的顏色與周圍土質顏色不同或有深淺變化;

          5.3局部含水量與其它部位有差異;

          5.4場地內是否有條帶狀、圓形、弧形(槽壁)異常帶;

          5.5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巖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5.6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巖土

          5.7填土的識別:

          5.7.1土內無雜物,但也無節理面、層理、孔隙等原狀結構;

          5.7.2局部土體顏色與槽內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顏色較淺部位的填土顏色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顏色較淺;

          5.7.3包含物與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現在鈣質結核的含量與其它部位的明顯差異上;

          5.7.4土內含有木炭屑、煤渣、磚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類活動遺跡(尤其是木炭屑應仔細辮認);

          5.7.5土內含有孔隙、白色菌絲體等原生產物,仿佛是原狀土,但孔隙大而亂,排列無規則,土質松散;

          5.7.6以粗粒土為主要場地,主要表現在礦物成分與其它部位有所差異,粒徑差異明顯,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所含鈣質結核是否光潔,是否為次生或再搬運所致。

          5.8新近沉積土的識別新近沉積土具有承載力低、變形大、有濕陷性等特點(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力學性質不如沉積時間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會產生較大的不均勻沉降,對建筑物有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內取土的限制,有時不能全部辨認出,在基礎驗槽時應特別加以注意。

         、俣逊e環境:主要存在于土、巖丘的坡腳和斜坡后緣,沖溝兩側及溝口處的洪積扇和山前坡積地帶,河道拐彎處的內側,河漫灘及低階地,山間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沖溝內。

         、陬伾阂话惚憩F為灰黃、黃褐、棕褐,常相雜或相間。

         、劢Y構:土質不均、松散,大孔排列雜亂。常混有巖性不一的土塊,多蟲孔和植物根孔。鍬挖容易。

         、馨铮撼:袡C質,斑狀或條帶狀氧化鐵;有的混砂、礫或巖石碎屑;有的混有磚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類活動的遺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鈣質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絲狀或條紋狀分布;在淺色土中,白色物呈星點狀分布,有時混鈣質結核,呈零星分布。

          5.9地基基礎應盡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

          5.10嚴禁局部超挖后用虛土回填。

          5.11本地區季節性凍土的凍深為0.40m,因此基礎埋深從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5.12當建筑場地為耕地(草地)時,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間,因此基礎埋深不得小于0.70m。

          6  深基礎的驗槽

          就建筑物來說,深基礎是指基礎埋深大于其整體寬度且超過5m的基礎(包括樁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本文深基礎指當基坑深度超過5m(含5m)時所對應的基礎。當用深基礎時,一般情況下出現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時應著重查明下列情況:

          6.1基槽開挖后,地質情況與原提供地質報告是否相符。

          6.2場地內是否有新近沉積土。

          6.3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巖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6.4邊坡是否穩定。

          6.5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巖土。

          6.6地基基礎應盡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

          6.7嚴禁局部超挖后用虛土回填。

          7  復合地基(人工地基)的驗槽

          復合地基是指采用人工處理后的,基礎不與地基土發生直接作用或僅發生部分直接作用的地基,與天然地基相對應。包括用換土墊層、強夯法、各種預壓法(先期固結)、灌漿法、振沖樁法、擠密樁法處理等復合地基的驗槽,應在地基處理之前或之間、之后進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7.1對換土墊層,應在進行墊層施工之前進行,根據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別按深、淺基礎的驗槽進行。經檢驗符合有關要求后,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

          7.2對各種復合樁基,應在施工之中進行。主要為查明樁端是否達到預定的地層。

          7.4對各種采用預壓法、壓密、擠密、振密的復合地基,主要是用試驗方法(室內土工試驗、現場原位測試)來確定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8  樁基的驗槽

          對樁基的驗槽,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8.1機械成孔的樁基,應在施工中進行。干施工時,應判明樁端是否進入預定的樁端持力層;泥漿鉆進時,應從井口返漿中,獲取新帶上的巖屑,仔細判斷,認真判明是否已達到預定的樁端持力層。

          8.2人工成孔樁,應在樁孔清理完畢后進行。

          8.2.1對摩擦樁,應主要檢驗樁長。

          8.2.2對端承樁,應主要查明樁端進入持力層長度、樁端直徑。

          8.2.3在混凝土澆灌之前,應清凈樁底松散巖土和樁壁松動巖土

          8.2.4檢驗樁身的垂直度。

          8.2.5對大直徑樁,特別是以端承為主的大直徑樁,必須作到每樁必驗。檢驗的重點是樁端進入持和層的深度、樁端直徑等。樁端全斷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對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土類不宜小于1d;季節凍土和膨脹土,應超過大氣影響急劇深度并通過抗撥穩定性驗算,且不得小于4倍樁徑及1倍擴大端直徑,最小深度應大于1.5m。對巖面較為平整且上覆土層較厚的嵌巖樁,嵌巖深度宜采用0.2d或不小于0.2m。樁進入液化層以下穩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對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類不宜小于1.5d,碎石土類不宜小于1d,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密實粉土,堅硬粘土尚不應小于500mm,對其它非巖類土尚不應小于1.5m。

          9  施工勘察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勘察和監測:

          9.1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原勘察資料不符;

          9.2在地基處理及深基坑開挖施工中;

          9.3地基中溶洞或土洞、地裂縫較發育,應查明并提出處理建議;

          9.4施工中出現有邊坡失穩危險

          9.5場地內有濕陷性、膨脹性、土巖組合巖土等特殊性巖土時

          9.6對濕陷性巖土場地,尚應對建筑物周圍3~5m范圍內進行探查和處理。

          10  局部不良地基的處理方法

          10.1驗槽時,基槽內常有填土出現,處理時,應根據填土的范圍、厚度和周圍巖土性質分別對待。

          10.1.1當填土面積、厚度較大時,一般不建議用灰土進行局部處理,尤其是周圍巖土的力學性質較差時,因灰土的力學性質與周圍巖土的力學性質差異太大,極易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而對建筑物造成損壞(具體情況,可根據與灰土墊層處于同一位置的巖土的壓縮特性、建筑物的抗變形能力等通過計算沉降量確定。灰土的壓縮模量可取Es=30MPa)。此時,宜用砂石、碎石墊層等柔性墊層或素填土進行處理;或在局部用灰土處理后,再全部作300至500厚的相同材料的墊層進行處理。

          10.1.2基槽內有小面積、且深度不大的填土時,可用灰土或素土進行處理。

          10.2當基槽內有水井時,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把填土清到底并逐步放臺處理。對與廢棄的水井,可以對主要壓縮層內采用換土處理后用過梁跨過;仍可使用或仍需使用的水井,且水位變化幅度在堅硬巖土層內時,可用加大基礎面積、改變局部基礎形式的方法,并用梁跨過。

          10.3對于擾動土,無論是被壓密的還是已被剪切坡壞的(俗稱橡皮土),均應全部清除,用換填法進行處理。

          10.4對經過長時間壓密的老路基應全部清除,老建(構)筑物的三七灰土基礎、毛石基礎及堅硬墊層,原則上應全部清除,若不能全部清除的,按土巖組合地基處理。

          10.5當機械施工時,對硬塑――堅硬狀松散粘性土和粗粒土,應預留300mm左右用人工開挖,對含水量較高(可塑以下)的粘性土和粉土,應最少預留500mm用人工開挖,嚴禁基槽土被擾動。

          10.6冬季施工,當基槽施工完畢后當天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的,本地區應虛鋪200――400mm厚的粘性土以防被凍。若出現基槽巖土被凍的情況,所有凍土應全部清除,換填處理。

          10.7被雨、雪及其它水浸泡的粘性土地基,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換填處理。

          10.8基底為粘性土時,應禁被曝曬。若因被曝曬而龜裂的槽底巖土,應全部清除。

          10.9若在安全距離之內有老建筑物,當未采取支護措施時,基槽應分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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