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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理工大學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規定
華東理工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一所具有理工特色,覆蓋理、工、農、醫、法、管、哲、經、文、史、教育、藝術等12個學科門類全國重點大學,下面是華東理工大學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含港澳臺地區考生)(以下簡稱“博士生”)工作的規范管理,提高博士生選拔的科學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實保證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招收博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科學選拔、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學校設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執行教育部和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下達給學校的招生規模和計劃;領導、協調博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審批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指導全校博士生招生錄取工作。
第四條研究生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研招辦”)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博士生招生工作,其具體職責是: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學校相關具體規定;負責編制博士生招生計劃、招生專業目錄(簡章)、招生宣傳資料;負責報考咨詢和教學研究工作;組織命題、考試、考核、評卷、復試、錄取及體檢等工作。
第五條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導小組,由院(系)主管領導任組長,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對本單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組織博士生入學考試專業課考試科目的命題、閱卷、評分等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復試方案、內容、要求、程序和評價評分標準等。
第三章 考生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六條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方式為:普通招考、碩博連讀和直接攻博。
第七條昀校自主開展博士生招生報名、考試和錄取工作,具體參見當年公布的《華東理工大學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
港澳臺地區考生報名和考試的時間及地點均由國家教育部統一指定,具體參見當年公布的《華東理工大學面向港澳臺地區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
第八條研招辦根據教育部及學校規定的報考條件,逐一審核考生網上報名信息及報考資格,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核發準考證;對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四章 初試、復試與錄取
第九條戀向普通招考的博士生入學考試由初試、復試兩部分組成。
第十條初試考試科目包括外語和專業基礎(或專業綜合)課共三門,均為筆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命題。
第十一條研招辦負責博士生入學考試(初試)考務工作;各院(系)負責復試(含面試)工作,具體按照當年度《華東理工大學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擬錄取在職博士生、專項計劃博士生(含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研究生)均須由本人與學校、培養單位簽署三方協議書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學通知書。
第十三條碩博連讀和直接攻博的錄取工作按照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復試成績不合格;
(二)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單科成績不合格;
(三)政審不合格;
(四)體檢不合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對在報考、考試及錄取過程中有違規行為、弄虛作假的考生,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十六條本規定如有與教育部政策不符之處,以教育部政策為準。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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