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
為幫助大家了解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對凡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之一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在察看期滿確已改正錯誤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研究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條 凡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不得傳播、制作、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活動;不得有賭博、吸毒等行為;不得從事或者參與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對有以上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條 眀薦、偽造、詐騙、敲詐勒索、非法占有集體或他人財物的,除如數退還外,還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詐騙、非法占有集體或他人財物價值1000元以下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二)偷竊、詐騙、非法占有集體或他人財物價值達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三)偷竊或偽造文檔、私刻公章、偷竊保密文件及檔案等物品的,除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有協助作案者行為的,與作案者同論。
第八條 對損壞公共財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由于過失損壞公共財物的,酌情賠償,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除賠償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由于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損失的,除酌情賠償外,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第九條對打架斗毆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蓄意挑起事端動手打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的,以及因打架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受以上處分者均負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條 在考場違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二)將試卷、答題紙等規定上交的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三)未經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十一條 在考場違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電子設備等參加考試的;
(二)竊取、抄襲他人試卷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報對答案或者傳遞紙條等材料的;
(四)借故暫離考場以得到答案的。
第十二條 在考場違紀或考試作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二)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
(三)組織作弊的;
第十三條 在攻讀學位期間,經認定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用他人網絡賬號與密碼的,或在網絡上蓄意侮辱、誹謗他人,公開他人隱私,或者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的,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利用網絡工具煽動非法游行、集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蓄意制作、傳播和利用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網絡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四)破壞校園網安全防衛系統,攻擊、破壞公共網絡服務設施的,非法進入網絡系統,竊取、篡改信息數據的,或者有其他破壞公共信息系統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造成網絡及管理系統毀壞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在集體宿舍兩性混居的,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對曠課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每學期曠課累積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積達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積達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積達5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曠課學時的計算方法,按照《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計算。
第十七條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受處分者,取消其該學年獎學金、各種榮譽稱號等的評定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紀研究生進行處理時,其所在學院(所)應當及時將情況調查清楚,并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學院(所)應當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
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事實和相關規定給予違紀研究生適當的處分。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決定,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校出具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書應送交本人,并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華東理工大學學生申訴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仲裁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認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將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申訴。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對受留校察看或以下處分的研究生,在校期間有突出表現或獲得學院(所)、學校獎勵者,畢業前,本人可向學院(所)提出降級直至撤銷處分的書面申請,學院(所)討論決定后,書面報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審核,學校批準后,可降級或撤銷處分。
第二十三條處分決定歸入學生人事檔案;所有違紀事實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對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自處分決定生效后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修訂后的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研究生院。
第二十五條凡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凡此前有關規定未列舉述及的違法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執行。
原文地址:http://gschool.ecust.edu.cn/2016/1207/c7900a59002/page.htm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相關文章: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勵條例08-08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院06-09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院08-09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院08-12
華東理工大學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規定08-12
華東理工大學2017年自主招生條件06-18
華東交通大學研究生院08-07
華東理工大學網絡教育學院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