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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辦公公文種類
在公文處理工作中,應綜合考慮發文機關的職能權限和層級規格、機關間的隸屬關系和行文方向、公文的行文目的和公文內容、文種的功能屬性和適用對象等,正確適用文種。那么辦公的公文種類有哪些?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議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實施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想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用做黨內法規時,為黨內法規的專屬名稱,按照中央和市委黨內法規制定的有關規定使用。無黨內法規制定權限的黨的機關使用規則、規定、辦法細則時,為規范性文件名稱,一般應以“通知”形式印發。
公文批示規范用語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則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并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注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并××、××、××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并××、××、××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并×副審計長”;“×主任并×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范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后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后發”,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后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并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于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其他單位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并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于×年×月×日前研復”、“請××于×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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