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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記代理法律法規知識點(精選)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正在進行中,為了方便大家復習,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考試的知識點,歡迎閱讀參考:
編制出讓方案
對于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宗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訂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嚴格確定供地方式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用途以外的其他用地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原告資格的轉移
原告資格的轉移是指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失去訴訟權利能力的情況下,其原告資格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資格的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來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原告資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終止等原因,失去了訴訟權利能力。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本來沒有原告資格,因與具備原告資格的主體存在某種法律上的關系,在這些主體失去原告資格后,獲得了原告資格。獲得原告資格,意味著他們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是以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訴訟。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形:
1.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的
在這種情形下,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貝魯養關系的親屬。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在這種情形下,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的消滅、結束和變更。其終止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組織消滅。即組織的資格在法律上最終歸于消滅和結束,其權利應當由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承受。
2)組織分立。即原來的組織分解為兩個以上的部分,成為兩個以上的新組織。兩個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都向法院起訴,為共同原告。
3)組織合并。即兩個以上的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并組成一個新組織。合并后形成的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
在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屬于繼續訴訟的,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進行的訴訟活動對繼續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
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行政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考慮了以下因素:
1)人民法院內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合理分工;
2)便于人民法院及時便利地辦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審理案件;
4)根據不同情況,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參加訴訟,一般情況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作了便于原告參加訴訟的規定。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其中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又合稱為"法定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是從縱向上解決哪些第一審行政案件應由哪一級法院受理和審理的問題。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是: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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