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創業板首次發行并上市條件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主要是:
1、發行人必須有三年以上存續時間
《創業板首發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套財務門檻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套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一套指標適合于盈利能力相對比較強的企業,存活三年其中兩年盈利加在一起是一千萬,而且后一年盈利比前一年盈利還要多,處于增長態勢的;第二套指標適合盈利能力不夠強,但是成長性表現得比較好的企業,要求最后一年盈利,達500萬以上,而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3、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
《創業板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要求是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4、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創業板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5、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1)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2)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4)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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