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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貨從業《法律法規》速記考點:為期貨提供中介業務
關于發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考點一】總則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并對通過其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考點二】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五)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于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六)關于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七)關于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的說明;
(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九)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托協議文本。
【考點三】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
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考點四】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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