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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反不正當競爭法

        時間:2024-04-30 18:25:26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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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知識,歡迎閱讀。

        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二、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

          提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管理秘密。

          1、“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3、“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提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僖员I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解析:本題考查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正確答案是ABD。

          五、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六、搭售行為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七、不正當的有獎銷售;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八、詆毀商譽的行為(要求必須是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共同侵權。

          解釋:新聞單位被利用或唆使的,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1、實施主體是經營者;2、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主觀是故意。3、詆毀商譽行為客體是競爭者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4、詆毀商譽是捏造、散布虛假事實。

          九、不正當投標行為

          (1)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2)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十、具有特殊地位的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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