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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汽車保險要素與特征

        時間:2020-11-02 10:06:31 汽車估損師 我要投稿

        最新汽車保險要素與特征

          保險與危險同在,無危險則無保險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險事故是保險成立的前提,是首一要素。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汽車保險要素與特征,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汽車保險要素與特征

          一、汽車保險的要素?

          保險的要素亦稱“保險的要件”,指保險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在這一問題上,國內外均有不同的見解。我們認為,保險的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礎要素和功能要素。?

          (一)危險存在是保險成立的前提?

          保險與危險同在,無危險則無保險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險事故是保險成立的前提,是首一要素。?

          人類社會可能遭遇的危險很多,但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三大類,即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和法律責任的危險。所謂危險事故,是指上述人類三大危險中可能引起損失的偶然事件,它包含三層意思:第一,事件發生與否很難確定。即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兩種可能同時存在,缺一不可。如果約定的某一事件根本不可能發生,除非心術不正或精神病患者,是不會有人愿意花錢去買這種毫無意義的保險的。反之,如果能確定某一事件一定會發生,承保則意味必然賠償,無法集合危險,分散損失,也不會有哪家保險公司愿意承擔這種無法承擔的責任。第二,事件何時發生很難確定。即一些偶然事件雖然可以判斷,但究竟何時發生,很難預料。例如,人的生老病死,這是自然規律,但人何時生病、何時死亡,誰都無法預知。

          所以,人們死亡、傷殘和疾病均屬可保事件。發生時間不可預知的事件,當然是將來有可能發生的事件。過去或現在已發生的事件,不屬偶然事件。第三,事件發生的原因與結果很難確定。即事件的發生是意外的,排除當事人的故意行為及保險標的的必然現象。事件發生若系當事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故意行為所致,如謀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自殺、縱火等,或保險標的的自然滅失、消耗等,都不屬偶然事件。由于偶然事件是“將來的事件”,因而,僅發生與否無法預料,一旦發生將造成多大損失也很難預知。如房屋等財產都有遭受火災等災害破壞的可能,但這種潛在性的災害發生時將造成多大的損失,災前是任何人都無法準確知道的。倘若事前能準確地知道某一事件發生時所造成的損失額,保險人就很難維持其保險業務了。?

          (二)眾人協力是保險成立的基礎

          前已述及,保險是建立在“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這一社會互助基礎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險,分散損失。這就要求參加保險者不只是幾個人、幾個單位。也不只是社會中的少部分人和少部分單位,而是要動員全社會力量,使其眾多者參加保險。只有眾多的社會成員參加保險,其所繳納的保險費,才能積聚成為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確保少數人的意外損失獲得足額且及時的補償。因此,保險不僅與危險同在,尤與眾人協力同在。沒有眾人協力,就不可能有保險。眾人協力即經濟上的互助共濟關系。這種經濟上的互助共濟關系,其組織形式有兩種,一是直接關系,二是間接關系。相互保險組織中的眾人協力所體現的互助共濟關系,就是一種直接的互助共濟關系。因為這種保險組織的成員,都是由慮有同一危險的多數人所組成。他們中的每一成員,即是被保險者。?

          保險的眾人協力,其人數雖然不可能具體地劃定為幾百人或幾千人,但為了達到將巨大的損失盡量分散,變成微小的損失,就需要參加保險的人越多越好。無論是相互保險還是保險公司經營的保險都是如此。因為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則損失分得越散,每個成員負擔也就越輕;投保者越多,交的'保險費就越多,所能積聚起來的保險基金數額就越大,因而對被保險者就越有保障。?

          保險需要眾人協力,而且投保者越多越好。但是,在結成互助共濟關系的每一成員中,特別是間接互助共濟關系的成員中,他們所面臨的風險是不同的。風險不同,損失的分擔即應繳的保險費就應該不同。如果風險不同而損失分擔無異,必然會引發如下后果:一部分風險較小的成員因感吃虧而退出保險,剩下的那些風險較大的少數投保者也因無法負擔巨額的保險費而支持不下去,原來所形成的互助共濟關系就會受到破壞。此外,作為“出賣"保險的保險人,同樣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就是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倘若保險人的風險大而賠付能力小,保險就難以為繼。因此,保險要得以正常維持,一要使投保人有負擔保險費的能力并樂于繳付保險費,以維持必要的互助關系;二要保證保險人的保險費收入與損失賠付總額大體相當,以保證保險人的賠付能力。這一目的的實現,就必須使保險的眾人協力建立在科學方法基礎之上,即必須根據概率論的科學方法,合理地計算出各種保險的保險費率。合理的保險費率,使每個參加投保者的負擔相對公平合理。合理的保險費率是維系保險的眾人協力得以長久的關鍵。?

          (三)損失賠付是保險成立的功能?

          保險的功能并非消滅危險。危險是客觀存在的。從嚴格意義上說,保險本身也不可能消滅危險。雖然,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往往習慣將投保行為稱之為“買保險”,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與保險人確立保險合同關系稱之為“付出一筆代價買進一個安全”,但誰都明白,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了保險費,并非真正買到了一個安全;簽訂了保險合同,也不意味著此生保險公司就能保證被保險人不出事故!百I保險”、“花錢買安全”一類說法,其確切含義應該是:第一,投了保,由于雙方當事人采取了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強了防災能力,因而被保險人的安全會更有保障;第二,投了保,繳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按照約定也會得到相應的損失補償,迅速恢復原有的經濟狀況。事實上,投!∪酥Ц兑还P代價(保險費)后,他所買到的只是一個機會,即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安全。由此可見,保險的直接功能就是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所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后僅僅買到一個觀念上的安全,危險事故發生時得不到相應的補償,是不會有人愿意花錢去買一個毫無實際意義的觀念上的安全的。?

          當然,人們花錢買保險,并不希望危險事故在其身上發生。對于每個投保人來說,寧可經常接受微小數目的損失,卻不愿意在較長時間內遭受一次巨大的損失。所謂“經常微小數額”的損失,亦即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安然無恙,他所繳納的保險費無疑是一種代價。從這一意義也可以說,投保人這一期間的安全是花錢“買”來的。?

          應該注意的是,在損失賠付功能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并不完全一致。其原因就在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或與財產有關的利益,這是能夠用貨幣來準確衡量其價值的;當危險事故發生時,當然也能夠用貨幣來準確衡量其損失額。

          保險的直接功能是經濟補償。因此,財產保險除定值保險等個別例外,其損失賠償均應遵循補償原則,即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不應少于或多于實際損失。少于實際損失,說明被保險人的損失沒有得到完全的填補;多于實際損失,則會造成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這是有悖于保險制度本身的。

          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究竟給被保險人造成多少損失,也難于用貨幣來準確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一般采用定額方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則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人身保險的給付不適用保險法上的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并不意味著其給付不具有補償性。人的死亡和傷殘固然無法用金錢補回來,但人的死亡和傷殘,其后果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結束或健康受到傷害,而且由此還必然給其親人或本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換言之,危險事件在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兩層意義上的損害,即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害。人身保險的給付雖然不能填補前者卻可以填補后者。因此,人身保險仍然具有補償的性質。否認這種補償性進而否認人身保險的經濟功能是不對的。?

          二、汽車保險的特征?

          汽車保險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 保險標的出險率較高?

          汽車是陸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經常處于運動狀態,總是載著人或貨物不斷地從一個地方開往另一個地方,很容易發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于車輛數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國家交通設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車輛的發展速度,再加上駕駛人的疏忽、過失等人為原因,交通事故發生頻繁,汽車出險率較高。?

          2. 業務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車出險率較高,汽車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險方式轉嫁風險。各國政府在不斷改善交通設施,嚴格制定交通規章的同時,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對第三者責任保險實施強制保險。

          保險人為適應投保人轉嫁風險的不同需要,為被保險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開展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險,使汽車保險成為財產保險中業務量較大,投保率較高的一個險種。?

          3. 擴大保險利益?

          汽車保險中,針對汽車的所有者與使用者不同的特點,汽車保險條款一般規定:不僅被保險人本人使用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凡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車輛時,也視為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發生保險單上約定的事故,保險人同樣要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須說明汽車保險的規定以“從車”為主,凡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人的汽車造成保險事故的損失,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此規定是為了對被保險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違背保險利益原則。但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否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自負責任與無賠款優待?

          為了促使被保險人注意維護、養護車輛,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并督促駕駛人注意安全行車,以減少交通事故,保險合同上一般規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比率;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以按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享受無賠款優待。以上兩項規定,雖然分別是對被保險人的懲罰和優待,但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汽車保險具有廣泛性、差異性、保險標的可流動性、出險頻率高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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