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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復習要點: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指導全國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二、組織研究、制定化妝品衛生標準;
三、審查化妝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批準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生產、化妝品的首次進口;
四、組織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的化妝品衛生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決定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轄區內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二)對轄區內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和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初審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衛生質量,負責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備案;
(四)組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的轄區內化妝品衛生較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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