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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案例分析》是司法考試題型之一,為了幫助考生們更順利地通過考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關于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歡迎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患病行人違章被撞應擔責
前不久,周先生與客戶談成一筆業務后從立湯路開車回家。因當時是在主路上,沒有紅綠燈,車流量又不大,因此周先生開得較快。但是,突然間一個人影閃過,周先生急忙剎車,還是沒等車停下,行人就被撞了出去。周先生當即報警并將被撞人黃先生送往醫院。
在醫院等候檢查時,周先生從黃先生的家人口中得知,黃先生今年56歲,患有高血壓和高血脂,也曾有過腦梗塞。被撞時,黃先生正在外面散步,為了抄近道,才橫穿主路,發生了事故。
經醫院診斷,黃先生為腦栓塞,脛骨骨折等。后經交通隊調查,行人黃先生橫過機動車道未走行人過街設施的行為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司機周先生駕駛燈光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確保安全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認定行人黃先生負主要責任,司機周先生負次要責任。
經鑒定機構鑒定,黃先生構成六級傷殘。最后,雙方對于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黃先生起訴要求周先生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余萬元。
律師說法:
庭審中,周先生辯稱,黃先生因自身有高血壓、高血脂,也曾有過腦梗塞,所以,交通事故并不是黃先生構成六級傷殘的主要原因。法院經審理查明,黃先生的傷情構成六級傷殘,而其傷殘程度是由于腦梗塞所致。而通過鑒定表明,黃先生自身存在高血壓,高血脂癥,并且既往有腦梗塞病史,所以黃先生此次所患腦梗塞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誘發和加重的因果關系,外傷的參與度為25%,故法院在考慮傷殘賠償金時考慮了25%的參與度,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余元。
馬穎秋律師評析:根據2008年時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是一種侵權責任,其賠償以過錯為原則,應按責任大小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構成傷殘的,有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死亡賠償金等。
本案中,雙方的責任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準,則周先生承擔次要責任,黃先生承擔主要責任,所以賠償數額,也是周先生承擔次要責任,黃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在鑒定結論中,也有說明,黃先生自身的高血壓、高血脂及曾患過腦梗塞也是構成六級傷殘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外傷在傷殘等級中參與度只有25%,所以周先生應按照外傷參與度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壟斷協議的要件
(1)協議或者協同行為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壟斷協議必須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具有“多個主體共同行為”的特征,從而與由單個經營者所實施的市場壟斷行為(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區別開來。同時,法律還強調參加聯合的主體應是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性的主體,即要求聯合者在事實上具有獨立決策能力。否則不能認定為限制競爭行為的聯合主體。
(2)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是經營者從事了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這種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可以表現在各方簽署形成的協議、合同、備忘錄中,也可以表現在企業團體的決定或決議中,還可以是行為人之間協同一致的行為(即沒有文字形式的協議或者決定,但是卻出現了高度協調統一的動作,如在同一天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集體提高某類產品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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