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犯罪中止自動性
“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例如(2003年試卷二第2題)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北景钢,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在實行搶劫行為過程中,甲發現對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為:對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對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繼續搶劫,甲屬于自動性放棄犯罪。
在“自動性”判斷上,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采取“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斷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主觀說),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為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放棄,即使客觀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搶劫時發現對方是自己胞兄而放棄犯罪的,屬于犯罪中止(發現對方是熟人而放棄犯行,通常認定為中止);但持槍殺人時聽到警笛聲逃跑的,屬于犯罪未遂。
在認定犯罪中止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自動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動機的倫理性為必要,不要求行為人基于真誠的悔悟徹底放棄一切犯意,只要行為人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搶劫婦女乙的財物,經乙苦苦哀求,甲決定不搶劫,但隨后實施了猥褻行為,趁被害人轉身穿衣服之際,甲將其財物拿走。甲成立搶劫罪中止、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甲在自認為能夠繼續搶劫的前提下,自愿放棄搶劫行為,即使之后實施了猥褻婦女的行為,但對于搶劫罪來說,仍然成立中止;搶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成立一種犯罪形態,甲之后拿走財物的行為就需要獨立評價,成立盜竊罪。
2.中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響中止自動性的判斷。
3.基于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犯行,不具有自動性。例如甲意圖竊取特定財物,但發現不存在特定財物的,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搶劫巨額現金,發現對方只有極少量現金,而放棄搶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例如,甲受雇殺乙,舉槍瞄準后及時發現對方并非乙而放下槍,成立犯罪未遂。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幾刀后發現是自己的女兒丙,甲隨即將女兒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的,成立犯罪未遂。
【注意】: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一概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例如行為人沒有盜竊特定財物的意圖,只是想竊取一般財物時,如果因為財物價值不高(達到了刑法上的數額較大)而不竊取的,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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