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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前身為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后,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縣級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為準,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可以申請享受放寬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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