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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主要包括哪些?我們一起來看看!
醫療費
(一)概念:
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醫療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三)計算公式:
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誤工費
(一)概念: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5條: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護理費
(一)概念: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護理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計算標準:
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交通費
(一)概念: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交通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三)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在工傷事故中,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住宿費
(一)概念:
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住宿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三)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
在工傷事故中,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營養費
(一)概念: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營養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計算公式: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
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三)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喪葬費
(一)概念:
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 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7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死亡賠償金
(一)概念:
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賠償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
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最少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8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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