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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規劃師三級考試之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2014理財規劃師三級考試專業能力考點:最大誠信原則(P147)
(一)含義:不隱瞞,不欺騙重要事實。重要事實一般會影響到對方是否和你簽訂合同或者保險費的高低等。比如說,一個投保人患有多種疾病,如果出具虛假健康證明,投保了某種健康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都要履行最大誠信原則。
(二)基本內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義
①廣義告知:訂立時和訂立后
②狹義告知:僅是訂立時
(2)重要事實。投保人所應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包括四項:足以使被保險人危險增加的事實;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這種動機的事實;表明被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P148,新增內容)。
(3)告知的內容
己知或應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保險標的風險增加的事實等。
(4)告知的方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我國采用(詢問回答告知)方式。
②保險人的告知方式: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
2、保證
(1)含義
(2)構成
(3)種類
①根據保證事項是否已存在,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②根據存在的形式,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3、棄權與禁止反言(P150)
(1)棄權
①含義:保險人放棄接觸合同的抗辯權。
②條件:保險人有意思表示;保險人明知被保險人有違背的義務。
(2)禁止反言
①含義
②構成要件
除斥期間:權利存在的時間。過期作廢。
(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后果P151
1、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過失的,可以退保險費。
謊稱、故意制造、夸大(正常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事故。
(2)保險方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責任免除必須說明。否則該條款無效。
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
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的事項,合同即告無效,而且一般不退保費。
二、2014理財規劃師三級考試專業能力考點:可保利益原則(P152)
(一)可保利益及構成要件
1、定義與性質
(1)定義。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有經濟利益上的利害關系。
(2)性質
①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②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險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構成要件
(1)可保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應為經濟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應為客觀的確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則的含義及作用
1、含義。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可保利益原則規定了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
(三)可保利益的適用時限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始終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需要有,而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沒有。
(四)可保利益原則的適用對象(新增)
1、人身保險
2、財產保險
三、2014理財規劃師三級考試專業能力考點:近因原則
(一)近因及近因原則的含義
1、近因的含義。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
近因是保險責任,賠償;近因是除外責任,不賠。
(二)近因原則的運用
1、確定近因原則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險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執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則的運用
(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非常簡單,就看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險責任(承保風險)即可。
(2)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①多種原因相互延續
承保風險→除外責任,要承擔。除外責任→承保風險,不承擔。
②多種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為近因。
③多種原因并存
A多種原因各自獨立、無重合
B多種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險責任。
b均為除外責任。
c沒有除外責任,只要有一個為承保風險,則賠償。
d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除外責任。可分解。只對承保風險導致的損失賠償。不可分解。除外責任為近因,可不賠償。
四、2014理財規劃師三級考試專業能力考點: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P156
不能獲得額外利益。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1、代位求償原則
(1)代位求償原則的含義
(2)代位求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2、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1)含義
(2)必須具備的條件
(3)分攤方式P157/P182
①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②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③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例:某公司以價值100萬元的物品,分別向A、B、C三家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40、60、100萬元。當發生保險時,保險標的遭受損失80萬元。問按不同的分攤方式各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多少?
解析:
分攤方式 比例責任 限額責任 順序責任
A 16=40×40/(40+60+100) 17.7=80×40/(40+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
1、現金賠付
2、修理
3、更換
4、重置。適用于不動產保險。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1、定值保險
2、重置成本保險
3、施救費用的賠償。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4、人身保險(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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